“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
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公司不断进行创新,它的竞争对手才会有压力,才会自主创新,整个行业才会充满活力。”
三种法律手段 救济效果不理想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各种交易行为日趋频繁,商业竞争日趋激烈,伴随着激烈的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比如盗窃、胁迫、利诱他人获得商业秘密。
而法律对于这种行为,有三种救济手段:首先是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金;其次是民事诉讼,强制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还将追究侵犯者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威志看来,法律救济手段并不见得十分有帮助。“一般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首先会想到去法院打官司,禁止对方继续侵权,并要求赔偿。然而赢得官司胜利的前提是,你必须证明这是属于你自己的商业秘密、并做了良好的保密措施、对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它之类一系列的问题。”证明责任的繁重使官司进度异常缓慢。
同时,陈威志还强调了一点,在法庭审理阶段,要证明商业秘密值得保护,通常需要公开这一秘密。“即使官司最终取得了胜利,商业秘密依然还是泄露了出去,对企业的影响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企业自身预防秘密泄露是保护的关键
“就如我一直所强调的,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知识财产,它理应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但是因为它的特殊性,为了利益最大化,企业不愿求救于法律保护,但这并不妨碍企业内部对其的管理和保护。”潘凯洛说。
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企业应当自己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计划,不能完全依赖法律。陈威志律师建议,比如可以对企业的商业信息进行鉴定和编目,确定商业秘密的级别,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还可以给文档加密,并且限制人员接触该文档;重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还要对员工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培训,强化保护意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