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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文化部发布了新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201141日起施行。2003510日发布、20047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修改《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出版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自2011319日起施行。

新条例将原条例的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将第十四条中的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英文版 国务院319日公布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明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条例将原条例的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修改为《复制经营许可证》,将第三十二条中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3-29 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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