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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调研个体工商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特点 提出化解之策

昌平区法院调研

个体工商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特点

 

  昌平区法院对2010年审结的27起个体工商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个体工商户的流动性强,往往采用“一人登记,一家经营”的方式,导致工商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而原告起诉时大多依据网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确定被诉主体,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难以确定真正的侵权主体。

  二是有些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有些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保护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识,擅自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涉案商标多为知名商标。带有知名商标的商品影响力大、销量好、利润高,故个体工商户多倾向于销售此类商品。在该院审结的此类案件中,涉及到“茅台”、“西门子”等知名商标。

  四是原告方多提起较大数额的赔偿请求。由于侵权商标多为知名商标,原告方多提起较大数额的赔偿请求。然而,个体工商户能够承担的赔偿数额与权利人预期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使得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要求法官在审理中,要依法引导权利人举证,引导权利人与市场管理方的沟通,确认实际侵权主体;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对集中起诉的案件采取分别调解的方式,减少群体性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阻力,并要根据处理结果,适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市场管理方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3-27 6: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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