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多发于
小商品市场和电子商务交易中
海淀区法院2010年新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42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占57%;另一类为未经许可在商品、企业宣传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占42%。该院调研显示,商标侵权类案件多发于小商品市场和电子商务交易中。
一是小商品市场逐渐成为销售侵权商品的主要场所,侵权责任较难判断。销售侵权商品的主体主要是在万家灯火、金五星等小商品市场经营的个体商户。这些小商品市场除为个体商户提供经营场所外,一般均会为其销售行为出具收据等购买凭证,这为法院判断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如何分配带来困难。在实践中很多权利人同时将个体商户及小商品市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中商标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化。一类是企业在自有网站页面、网络宣传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还有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为本公司进行竞价排名引发纠纷;另一类是个体经营者作为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注册用户,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销售侵权商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网络经营者资质审查缺乏有效监管,侵权证据难以固定,网络成为侵权行为的多发阵地,这就使法院在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范围、违法销售所得、侵权证据保全等方面面临较大困难。
针对上述现象,该院对审理商标侵权类案件及时制定了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特别是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通过行政执法行为固定侵权证据;同时总结多发性案件特点及监管薄弱环节,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领域加强执法,减少潜在纠纷。
二是认真审查个体商户与商品市场之间的协议,根据双方对商品市场义务、管理范围、销售凭据的效力的约定,判断商品市场是否对个体商户有监管义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同时可向商品市场发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监管,对相关侵权商品进行排查、清理,杜绝侵权隐患。
三是加强对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充分了解网络交易规则,调取网络经营者的主体信息、交易记录、账户信息,以确定侵权主体及销售数额,及时进行证据及财产保全;同时要求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完善经营者注册信息,对经营者资质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并建立通知删除及定期抽查制度,切实防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京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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