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研
涉品牌学习机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以来,市第二中级法院陆续受理涉及诺亚舟、步步高、好记星、金裕星、巨人、启雅等各品牌学习机的一、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百余件,其中调解案件约占95%,判决案件仅占约5%。近日,该院对涉及学习机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该院通过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权利主体日趋多元化。此类型案件的原告多是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人或者专有出版权人。但近年来,学习机的功能日趋强大,语文、数学等各科目都可以在学习机上实现相应的学习功能,因此,涉及相关教材的著作权人或者专有出版权人越来越多地成为此类型案件的原告。
二是侵权形态日趋隐蔽化。最早采用随机附赠光盘方式。这种方式会直接将侵权行为定位到学习机生产商;其次是自身网站上载。侵权行为依然很容易定位到学习机生产商;再次是他方网站链接。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学习机生产商对这种链接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据此判决学习机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是现场销售安装。学习机生产商把销售商推到了侵权前台,权利人取证更加困难。以上侵权形态的变化,与司法实践相生相长,反映了我国生产企业对于著作权保护仍然处于不积极、不主动,能躲则躲的主观状态。
三是生产厂商应诉态度截然不同。大型学习机生产企业一般会在诉讼中主动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小型学习机生产企业则往往因无力支付权利人主张的高额许可使用费等原因,不能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大型学习机生产企业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后,一般会变侵权为合法许可使用,从而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小型学习机生产企业则倾向于选择更加隐蔽的侵权方式,在低知识产权成本下,谋求自身生存。
上述特点决定了此类型案件在很长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为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切实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相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侵权生产者的侵权成本,遏制学习机生产企业试图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的趋势。二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努力调解以促进权利人和生产企业建立良性合作关系。由于经营规模、管理理念的不同,学习机生产厂家对是否值得支出一笔不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观点各异。法官如能调解成功,意味着为权利人和生产企业之间搭建起合作的桥梁,不但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更能促使整个学习机产业链条向良性方向发展。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和协调。法院要主动采取发司法建议函、座谈等形式,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确立企业经营规范,有检查和奖惩的机制,对于生产企业可以起到更加有效的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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