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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调研涉及网络链接的四种类型纠纷提出对策

海淀区法院调研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

链接的四种主要类型并提出审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网络著作权纠纷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在这类案件中,原告通常主张被告网站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导致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被告则往往称自己所提供的仅仅是涉嫌侵权内容的链接,并不构成侵权,因而,确定链接的类型和性质成为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海淀区法院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认为涉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所主张的链接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用户在点击链接后会离开设链网站,而进入被链接的网站。当用户获得其所需作品内容时,在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是被链接网站的网址,而非设链网站的网址。

  二是用户在点击链接后,直接在设链网站的页面上显示被链接作品内容或可以直接下载被链接作品内容。用户获得其所需作品内容并没有脱离设链网站的页面,且在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仍然是设链网站的网址。

  三是设链网站在网页中设置若干独立的视框,将被链接网页中其所需要的内容放入框中,但网页地址栏中显示的仍是设链网页的网址。每个视框可以同时显示不同来源的不同内容,并可以单独改变部分区域的内容却又不影响其他区域。

  四是被告网站虽然表面上仅仅提供了作品内容的搜索和链接展示服务,但搜索过程及其提供的链接是被告为规避法律责任人为预设的,作品内容实际就存储在其网站的服务器上。比如某些网站在进行搜索后,最终只出现一个搜索结果;或有的仅出现几个有限的搜索结果,且几个搜索结果属于首尾相连的片段;或搜索结果中将电视剧的视频文件从第一集到最后一集进行排列,呈鲜明的逻辑分布状态,而不同于自动搜索技术开放搜索产生的不规则链接。

  为处理好此类纠纷,海淀区法院在对链接类型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审理对策:

  一是做好链接真假的识别工作。尽管有的网站在搜索结果中往往会标注内容来源以彰显其所谓“链接”的事实,但不排除是打着“链接”旗号,实则是将涉嫌侵权的内容直接上传至涉案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上,构成直接侵权。

  二是做好设链网站主观状态的判断。对于设链网站的主观状态,通常是通过原告公证的被告网站所展示出来的情况进行推断。涉嫌侵权作品的类型,即其是影视剧还是普通文字、设链网站是否有推介行为等因素都对网站主观状态的判断具有影响。在设链网站主观上存有过错时,应当在其帮助行为和相应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是继续加强相关案件的调研工作,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通过加强调研,一方面充分保护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更好地为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3-17 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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