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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调研涉及出版社侵权纠纷的五种形式

海淀区法院调研

出版社侵权纠纷的五种表现形式

 

  一是出版社对所出版图书的内容不作著作权审查。一些出版社在与作者或书商(联系出版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订立的出版合同中都约定,作者或书商保证享有所出版图书的著作权,如因图书侵犯他人权利,出版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致出版社编辑、审校书稿时往往忽视著作权方面的审查。

  二是出版社仅为书商提供书号,并以管理费或出版费用的名目向书商收取费用(俗称“卖书号”),然后由书商负责图书的复制发行等全部事宜。由于不清楚图书内容,此种程序下出版的图书极易发生侵权纠纷。

  三是出版社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出版图书。这主要出现在出版社出版的美文集、小说集中,由于书中收录了相当数量的同类作品,出版社往往声称无法事先联系作者,并在书后提示:如果作者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收录了,可以与出版社联系稿酬事宜。但这种单方声明并不产生免除侵权责任的效力,且相当数量的作者并没有机会发现图书,故出版社的这一行为实则纯获利益,无视他人著作权。

  四是出版挂名作者的图书。此类案件往往因被挂名的人系知名学者、教授而广受关注,所涉图书集中在教育考试或英语学习领域。由于图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获取更多利润,一些出版社在被挂名人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主编等名义在图书上挂名,为此引发侵犯署名权纠纷。

  五是出版社不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图书印数。由于图书版权页标注信息中,图书印数非必须标注事项,有些出版社出于尽量少付作者稿酬的目的,不标注印数;有些出版社出于吸引读者的目的虚报印数。发生侵权纠纷时,出版社不能提供真实的复制委托书证明其图书印数,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图书真实印数,无法计算侵权获利。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3-16 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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