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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战士”在华掀起维权旋风 玩具生产经营,要重视知识产权

“机动战士高达”(GUNDAM),是日本株式会社日升出品的一部机器人题材卡通电影中的主角,自1979年推出以来经久不衰,风靡全球,深受卡通迷们的喜爱。随后,“高达”被运用到系列动漫衍生作品之中,包括漫画、小说、游戏及玩具等。

经株式会社日升授权,株式会社万代(BANDAI)(以下简称万代公司)拥有了“高达”系列拼装模型玩具的生产权利。万代公司成立于1950年,是日本最大的玩具生产商,目前其已经成为全球主要玩具生产商之一。万代公司重视中国市场,在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等地均设有公司,其产品一进入中国市场就受到了中国动漫爱好者的喜爱。

“高达”在华销售一帆风顺,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不少仿冒者,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利公司)就是其中之一。200912月,万代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泓利公司及零售商——北京天意新商城一店主黄士成告上了法庭。

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多达41个,因此原告以41个案件起诉到法院。这一系列案件经过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前不久,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由于该案影响较大,尤其是对在华外商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近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列为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二者对比:构成实质相似

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证据公证后,万代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万代公司认为,自己是日本最大的玩具产品制造商之一,也是世界最大的玩具企业之一,多年来致力于开发、策划、宣传和推广“高达”机动战士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和“三国”系列拼装模型玩具产品。原告的拼装模型玩具产品设计新颖,富于动感,深受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市场不同年龄阶层的消费者喜爱和认可。

“万代公司的拼装模型玩具产品的外包装构成美术作品,产品的使用手册构成汇编作品,均在中国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万代公司的代理律师、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辉对本报记者表示,经过比对,泓利公司生产、黄士成销售的“高达战士”和“三国”系列玩具产品与万代公司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万代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泓利公司则认为,自己不知晓所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万代公司的著作权,而且已经生产的产品已被有关部门查扣并被全部销毁,产品从未进入市场,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将万代公司的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较,二者的外包装图片即动漫人物形象完全相同,外包装中的文字位置基本相同,但外包装中的文字不同,前者为日文,后者为英文和中文,动漫人物的英文名称相同;二者中的使用手册均由拼装说明书及拼装模块组成,拼装说明书的图片及文字位置完全相同,但拼装说明书的文字不同,前者为日文,后者为中文和英文,拼装模块完全相同。另,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上均标注有泓利公司名称及其厂址,“TT”、“通天”商标。

权利确认:国民待遇原则

万代公司向法庭出示了涉案作品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万代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其在日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高达战士”和“三国”系列玩具外包装、汇编作品——玩具使用手册,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泓利公司生产期间,万代公司尚未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泓利公司无法得知自己使用了万代公司的作品。”泓利公司代理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森对本报记者表示,泓利公司于20085月与他人签订合同生产涉案产品,而此时万代公司尚未就涉案作品在中国进行著作权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登记只是著作权的证明,而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张辉对记者表示,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登记。事实上,早在泓利公司所谓的接受他人委托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之前,万代公司就已经创作完成了41款涉案模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我国有义务对日本国民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明确载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泓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万代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时间,因此,万代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抗辩:受委托加工不属侵权

在该案的一审中,泓利公司提出了一个重要抗辩理由:20085月,泓利公司与韩国客户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韩国客户提供外包装及使用手册,泓利公司只负责生产模块并收取材料费,产品可印制泓利公司名称,但泓利公司不负责产品销售。因此,泓利公司无法得知也没有理由怀疑韩国客户使用了万代公司的作品。

庭审中,原告万代公司要求被告出示委托加工协议的原件时,泓利公司遇到了难题。“玩具公司无法知道其为韩国客户加工的产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韩国客户在万代公司申请公安机关检查前就得到风声,将涉案的模板等转移,因此,玩具公司没有保留相应的有关韩国客户的证据。”刘森对本报记者解释。

北京一中院认为,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泓利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韩国客户委托加工,但其未能提供其与韩国客户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亦未能证明确有韩国客户存在,更不能证明其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著作权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泓利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万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现有证据表明泓利公司未经万代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万代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黄士成在北京天意新商城内销售了涉案产品,原告万代公司要求黄士成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黄士成则认为,涉案作品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大量销售,其不知晓万代公司享有著作权,且其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只是代销,不存在侵权故意。黄士成认为自己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商业惯例获得被控侵权产品,应推定有合法来源,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黄士成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万代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泓利公司与黄士成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泓利公司与黄士成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不同,故泓利公司与黄士成应当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黄士成而言,其应当就在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万代公司主张黄士成与泓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万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泓利公司未提供财务账册证明其获利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水平、涉案作品性质、泓利公司和黄士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和市场价格等具体情况,酌定泓利公司和黄士成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二被告就41件侵权案件共计赔偿万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余万元。

案件终审:具有典型意义

一审判决后,泓利公司对一审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万代公司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等问题均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了二者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们对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感谢法院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由于泓利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终审判决,我们已经代表万代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希望并相信法院会完成该案的执行。”张辉对记者表示。

“我方尊重法院的判决,接受终审判决的结果。”刘森对记者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也给了许多启示:玩具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注意保护自己产品的知识产权,对自主开发研究的玩具,注意保护其外包装和说明书等著作权;其次,在生产活动中,尊重他方的著作权,在承接委托加工订单时,除了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还要在合同中添加知识产权担保条款,以维护公司的权利。

由于这起案件的特殊意义,日前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列为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北京市高院在点评中认为:“株式会社万代作为世界上较大的玩具生产商之一,其‘高达’系列玩具风靡全球,但仿冒其产品的行为却时有发生。41件案件最终全部认定被告均构成侵权,判令赔偿权利人70余万元,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魏小毛)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3-10 16: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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