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记者专栏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 既重申报,更重保护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5日获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有着怎样的意义?我国“非遗”保护的现状如何?如何解决“非遗”保护中有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怎样应对部分“非遗”传承后继乏人的窘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25日下午在法律通过后第一时间采访了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

  文化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非遗”保护步入依法保护阶段

  记者:经过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正式通过,您怎么评价出台这部法律的意义?

  王文章: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大喜事,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进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步入依法保护阶段。

  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规定,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建立国家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传承人保护等一系列重要举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狭窄,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流失。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特别是立法滞后,保护工作无法可依。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据,使经费投入、传承人扶持等得到有效保障,会有力地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水平。

  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公约。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弘扬。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文化立法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对全面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鼓励将“非遗”资源转化为生产力 合理开发可享税收优惠

  记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我们倡导的保护也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田野考察、采集、立档、保存、研究等抢救性保护外,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近年来颇受关注。

  王文章:是的。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几种主要方式。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是推进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既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重视有形的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古村镇、重要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兼顾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有利于调动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2007年至今,经地方申报,组织专家考察和论证,文化部先后批复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迪庆民族文化等11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这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正在编制规划实施细则,进入整体性保护的具体实施阶段。

  生产性保护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生产过程得到活态保护和发展。在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可持续传承的动力,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开展生产性保护,政府扶持是重要保障。近年来,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活动,在全面展示我国传统手工艺“巧夺天工”的精粹性和文化内涵的同时,通过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及其作品展示,使更多的民众认识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同时明确规定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今年文化部还将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将得到根本扭转

  记者:国务院已经公布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遗名录,抢救保护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及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我们在采访中也发现,一些地方缺乏科学保护意识,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保护措施不落实。对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王文章:申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手段,是确定各级名录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大大促进和带动了各地的保护工作。反对和限制申报工作中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一直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侧重点。但必须看到,目前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这些做法都是放弃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和责任的表现,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这些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

  首先,确保各级名录的均衡合理。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

  其次,进行全面、科学保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别,在现有基础上分门别类地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标准和实施方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性保护。同时,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的规律,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采取抢救性、生产性、整体性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保护。从“重申报,轻保护”转变为既重申报,更重保护。

  第三,建立健全名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文化部将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破解“后继乏人”窘境 授徒、学艺可获国家资助

  记者:目前,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后继乏人的现象,对此,应如何采取措施,以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机制?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活态形式传承的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而世代相传。因此,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和核心。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着后继乏人的问题。对一些濒临失传的具有传承价值的项目,国家在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同时,也对传承人给予一定资助,鼓励其传授技艺。

  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从2011年开始,对传承人每年资助增加到了1万元,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

  各地对保护传承人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如建立传承人档案,改善传承人的工作环境,为生活困难的传承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传承人授徒传艺、开展传习活动给予扶持等。目前,各地评定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6332名。各地(市)、县也认定命名了一批传承人,逐渐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制订了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帮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完善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今后将继续彰显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地位,加大对传习活动的扶持力度,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今年文化部将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启动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通过深入调研,出台实施生产性保护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2-26 22:51:39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