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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院长应勇:优化上海法院审判职权配置的具体思路 延伸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功能和效应……

                                    上海法院审判职权配置的优化与完善——以机制创新为视角(摘编)

(二)优化上海法院审判职权配置的具体思路

  作为地方法院,上海法院审判职权配置的优化和完善应以机制为突破口,力图通过对现有职权配置体制的细化、创新和完善达到审判职权配置制度的设立初衷,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和权威。为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上海法院审判职权配置改革的具体举措应以管辖标准、审判模式、法院管理和监督制约四个方面为切入点和着力点,进行机制创新和实践探索,做到模式有创新,管辖有特色,管理有提升,监督有成效。

  1.服务发展大局,创新审判模式

  上海法院要主动融入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围绕上海“四个中心”的建设,在审判机制上积极创新,形成科学高效的审判模式,更好地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实行专业型案件的综合审判模式。在金融审判庭的试点与完善上,要在高、中院以及处于金融繁华区的五个基层法院成立金融审判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金融案件集中审理、专业审判的水平,并探索扩大金融案件指定管辖的基层法院范围,以不断满足金融中心建设发展带来的金融司法需求,在更高层次上响应市委提出的“一个核心、两个重点”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思路。在海事审判“长臂管辖”的健全与完善上,进一步发挥“长臂”管辖的优势,做到法庭跟着航运走,审判跟着航运发展走,根据上海和江苏地区航运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增加派出法庭的数量,提升海事审判的服务效率和效果。在知产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完善与提升上,要结合上海大力发展“知识经济”的战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当前知产案件“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以延伸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功能和效应,提升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水平,全面保护权利人。在少年法庭的健全与提升上,在中级法院和五个基层法院设立集中审理涉少案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对涉少案件实行跨区域指定管辖、综合审判的同时,充分发挥上海率先在全国成立少年法庭指导处的功能作用,进一步统筹上海三级法院少年审判的调研、指导工作,着力提升少年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在统一涉内、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上,改变原来由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模式,实行涉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各条线业务庭按照案由划分统一审理,以统一法律适用,凸显司法平等保护原则。

  建立、健全审判与执行网络。要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在对现有机制运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完善当事人信息共享机制和建立执行力量的联动机制,提升审判和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完善当事人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法院网和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对当事人的相关诉讼信息和财产执行等信息予以共享,有效防范恶意诉讼;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通过全市法院执行力量的合作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建立执行力量的联动机制。要在全市法院的层面,通过执行力量的统一调配和相互联动,将各院有限的执行资源充分盘活,在法院与外界部门联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形成法院内部联动执行威慑机制,提高执行的效果。

  2.契合上海实际,完善管辖机制

  要健全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机制,改变目前单纯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的做法,将一审民商事大标的额案件进一步下放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推动就地就近及时解决纠纷。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此逐步让基层法院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的主体,中级法院成为二审终审、定纷止争的主体,高级法院成为申诉审查、依法纠错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成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的主体,更有效地发挥司法所担负的最终化解矛盾纠纷的国家职能。要优化行政申诉管辖机制,借鉴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做法,实行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管辖上提一级、适度分离原则,在发挥行政庭专业优势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要强化特殊案件的专门管辖机制,不断优化知产、金融、少年案件的跨区域指定管辖;逐步扩大管辖涉外商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范围,进一步下放基层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案件的标的额,逐步实现与国内商事案件标的额标准的接轨,以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体现司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和便利当事人诉讼。

  3.优化管理机制,提升司法效能

  成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通过审监庭的职能转变,实现审判管理职能的统一、归口行使,审判管理事项的全程、全面覆盖,审判力量资源的合理、适时调配,以及审判存在问题的及时、有效应对。

  完善审判管理的信息化辅助机制,成立专业化的司法信息服务中心,对现有的信息化队伍进行扩充,编制予以升级,以进一步发挥信息化的作用,提升上海法院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化统率的流程管理,要对实践中业已形成的有益做法进行经验总结和制度优化,并推广应用,针对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脱节和迟延问题,研究通过系统提供自动预警和提示;完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增设综合评估指数,进一步增强评估的客观性、整体性、导向性、操作性和综合性,更全面、系统地反映各个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

  优化审判管理综合、协调机制,通过明晰职责,建立起院长、审判管理办公室宏观管理、庭长微观管理和法官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体系,并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核心,强化审判管理对于立、审、执,以及审判和综合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完善考核标准,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立体化、全程化和精细化,不断增强审判管理措施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4.完善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

  在监督制约的方式上,要规范、完善上下级法院业务指导机制,实现审判指导的规范有序。要通过强化落实案件请示制度的范围、方式,及时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等形式,进一步规范案件请示制度;通过提升案例讲评的层级,规范讲评的程序,实现案例讲评制度的常规化;通过高院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案例体系,探索建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制度。

  在监督制约的方向上,要建立上下级法院监督互动反馈机制,实现监督制约的双向互动。一是建立上下级法院就改发案件的异议及反馈制度。允许一审对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异议,以规范和拓展上下级法院沟通交流的渠道,并在新形势下切实转变审监职能,加强审判监督。二是建立上下级法院就非改发案件的问题发现机制。由审监庭就非改发案件审理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提出专题调研建议,并进行多形式的讲评,以促进适法的统一。三是建立上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经验的交流机制,以发挥上级法院业已形成的评查经验优势,同时充分调动基层法院审监力量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监督制约的主体上,要健全司法的公开民主机制,实现监督制约的社会参与。要不断拓展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新领域、新途径,使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过程有途径,参与监督制约有结果。为此,要完善审判公开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发展成果,通过落实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及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实现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法庭装备标准化、庭审录音录像全程化、公众查阅档案网络化等举措,让审判过程“可定格”、“可再现”,让裁判理由“可感受”、“可理解”。要落实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要强化与社情民意的互动机制。要在全面落实庭审公开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参与重大案件执行活动的基础上,通过设立法院开放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开通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强与民众的互动交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以开放的态度、透明的过程、公开的举措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赖。(摘自上海法院网)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2-11 2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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