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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访谈:经济形势与商事审判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为“十二五”时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商事审判与国家经济发展的联系最为紧密。本报就经济形势与商事审判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人民法院报: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将服务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确定为商事审判的根本目标。请您谈谈几年来商事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奚晓明:过去三年,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先后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对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确保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我们及时将这些政策措施转化为商事审判的司法政策。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从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行为、规范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司法指导意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等系列司法政策。2010年,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政策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增强能动司法意识,加强对区域经济发展形势的调研,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发挥审判职能的目标,妥善审理受金融危机冲击而衍生的各类商事案件,对于我国在金融危机冲击下迅速恢复市场交易秩序,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理顺市场竞争机制,在经济形势剧变情况下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报: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前几年有什么不同?

   奚晓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的宏观经济政策,人民法院针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积极应对。从宏观层面来看,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将面临着境外因素与境内因素、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

   在具体工作层面,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面对的突发性、多发性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受激烈市场竞争以及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影响,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关闭,导致破产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增加,并可能引发职工安置、债权人利益保护等群体性问题;二是部分地方融资平台投资过热,导致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引发大量金融纠纷案件并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安全问题;三是随着国家经济刺激政策和积极的货币政策逐步退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收窄,可能导致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抬头,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并可能引发部分地方社会稳定问题;四是受通货膨胀预期以及汇率浮动影响,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大,可能导致合同违约纠纷上升;五是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政策影响,以公司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项目及采矿权项目,可能出现缔约时没有预料的价格波动,导致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无效、根本违约等理由对抗合同履行请求的纠纷增加。

   人民法院报: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商事审判要为“十二五”时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如何继续坚持能动司法?

   奚晓明:在商事审判工作方面,坚持能动司法,必须坚持以执法办案作为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将有效化解经济发展中的矛盾作为为大局服务的核心目标,将提高矛盾化解能力作为为大局服务的根本保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商事审判能动司法的重点应围绕以下几项工作来开展:

   第一,要妥善审理金融、商贸、物流、消费等方面的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经济结构优化和调整。2008年以来,我国出现了参与主体多元、融资形式复杂、担保方式典型与非典型并存的多层次融资平台,在宏观经济政策转型的情况下,要做好应对政策调整可能引发的债务清偿纠纷;应加强对民间借贷、民间集资、游资等出现异动情形的关注,加强调研,积极提出司法建议;要关注股市、期货、大宗商品交易、理财产品市场、保险等易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的重要领域,及时做好应对出现新的矛盾纠纷的准备。

   第二,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加强和规范投资行为。积极探索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所形成的投资权益的保护措施;要支持和保护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资本投入和流转行为;要严格审查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合法性,防止在结构调整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要妥善处理公司、企业内部治理引发的股东及投资者权益纠纷,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依法受理、稳妥处理企业破产和公司清算案件。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要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依法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要改变不合理的工作机制,推动企业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保障实现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经济发展目标。要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重整、和解申请,运用企业重整、和解制度,帮助那些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国家经济和产业结构要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恢复生机。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1-18 2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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