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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47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1019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111起施行。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1-8 1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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