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11月26日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办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项目资助项目评审会议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涉及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民族学、文学、语言学、新闻学和管理学的各路专家分为22个评审小组,对146篇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高法院梁书文、蒋志培、高憬宏教授评审专家参加了法学组的评审。
2010年国家社会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评审不限定立项名额,是否立项以成果质量为标准。立项成果需达到或者修改后达到目前本学科优秀或较优秀学术著作水平。具体标准是:1、思想政治方向正确;2、选题具有重要意义;3、课题研究有创新和独到之处;4、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逻辑性强;5、资料翔实,论证合理,言之有物;6、方法科学,文风清新,符合规范。据了解,每项资助金额根据不同情况在12万元上下。在会议开幕式上,全国社科规划办副主任杨庆存作了讲话,他对诸位专家参会表示感谢,通报了有关情况并提出评审要求。
关于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组织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军社科规划办:
为鼓励更多社科工作者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充分发挥后期资助项目的导向和示范作用,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后期资助项目申报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请各地各单位加大后期资助项目宣传力度,让社科工作者普遍了解该类项目,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成果参加申报。今年最后一次项目会议评审拟在12月举行,根据评审程序,9月底之前申报的项目有条件参加此次会议评审,国庆节以后申报的项目会议评审将在明年举行,请申请人把握申报时间。
2、为进一步拓宽后期资助项目申报渠道,现请部分出版社(名单附后)推荐申报。由出版社推荐申报的,不再需要三名正高职同行专家推荐。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
目前暂定的推荐申报出版单位(19个)
人民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商务印书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中华书局 上海古籍出版社
社科文献出版社 上海远东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上海社科院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中央文献出版社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的导向作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扶持基础研究的优秀成果,特设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全国,经由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单位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人文与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暂不资助。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须在通过答辩3年以后并经过较大修改方可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所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
第六条 申报成果应不违背党的基本理论,且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先进水平。
第七条 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推荐者须承担信誉责任。
第八条 出版著作的修订本,不能申报。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不能申报。
第九条 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常年受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从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申报成果等相关材料按照当年项目申报公告的要求,经由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按有关程序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立项,须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结项、资助与出版
第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出版。
第十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具体数额由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提出建议,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后,按有关程序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的继续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使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并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如申报评审过程中或立项后申请人擅自出版申报成果,将视为申报无效或终止立项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所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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