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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10]624号

    2010年11月5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我局2010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和执业律师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管辖。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管辖。

      第五条 对律师吊销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市司法局管辖。

      第六条 对两个以上区(县)司法局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先受理的区(县)司法局管辖。

      第七条 区(县)司法局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报请市司法局指定管辖,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十日内指定管辖机关。

      第三章 受理和立案

      第八条 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投诉、举报。
      对两个以上区(县)司法局都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区(县)司法局投诉、举报。

      第九条 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按照市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规定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由收到该法律文书的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统一的投诉案件的受理标准和受理程序,并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市、区(县)司法局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应当在十日内受理,并办理受理手续;对于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十日内一次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被投诉、举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区(县)司法局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各自职能和管辖权,依法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不得相互推诿,避免重复立案。

      第四章 调查

      第十五条 区(县)司法局对本局受理的案件和市司法局指定管辖的案件进行调查。
      市司法局对本局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区(县)司法局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律师协会协助调查。
      市、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10]624号

    2010年11月5日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我局2010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和执业律师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管辖。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管辖。

      第五条 对律师吊销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市司法局管辖。

      第六条 对两个以上区(县)司法局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先受理的区(县)司法局管辖。

      第七条 区(县)司法局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报请市司法局指定管辖,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十日内指定管辖机关。

      第三章 受理和立案

      第八条 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区(县)司法局投诉、举报。
      对两个以上区(县)司法局都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区(县)司法局投诉、举报。

      第九条 对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按照市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规定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由收到该法律文书的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统一的投诉案件的受理标准和受理程序,并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市、区(县)司法局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应当在十日内受理,并办理受理手续;对于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十日内一次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被投诉、举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区(县)司法局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各自职能和管辖权,依法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不得相互推诿,避免重复立案。

      第四章 调查

      第十五条 区(县)司法局对本局受理的案件和市司法局指定管辖的案件进行调查。
      市司法局对本局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必要时,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区(县)司法局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律师协会协助调查。
      市、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11-10 8: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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