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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商品图片盗用 人民法院又立新功

打击网络商品图片盗用  人民法院又立新功

 

20101030,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网络商品图片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盗用原告网店图片的被告九个案件全部败诉,赔偿数万元。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创意概念生活用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一体的企业,经数年的努力其品牌已经在同行内有良好的影响力,自己有门户网店,也是淘宝网店铺商家,被告孙某是一家与原告经营业务几乎相同的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复制原告经营的网店中的产品宣传图片,并发布在自己以个人名义备案的网站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权益,误导消费者,使原告的产品销量下降 ,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面对众多盗用商品图片的行为,原告在咨询了律师和深圳版权协会维权专家的基础上,最终选择了法律维权的道路。从2008年开始,原告在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授权的深圳市版权协会申请开通了TSA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账号,对其公司的所有商品图片申请了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在网店只发布经过时间戳版权认证的商品图片,以防止商品图片被盗,为维权做好最基础的证据准备。原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指派专人查找侵权行为,发现侵权后及时对侵权行为通过第三方深圳版权协会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取得证据固化报告,以防止侵权证据的灭失。这样,原告就做好了法律维权的全部证据材料准备并选择适当时机对侵权方进行起诉。 这次成功的法律维权,原告有效保护了自身的权益、打击了恶意竞争的对手,为公司争取了最大利益,并为阻吓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公司的维权成本起到了一个典型示范作用。

在本案递交法院的证据中,原告采用可信时间戳保护的电子文件是证明网络商品图片权属的核心证据之一。由于采用了我国法定时间源国家授时中心负责建设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www.tsa.cn)签发的可信时间戳,根据《电子签名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不可否认的著作权证明作用,且被告无法出具反证,法官在审判中对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的另一个突破点在于侵权证据的固化过程,由于网络证据存在容易灭失、可被篡改、做为直接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信等问题,原告在发现侵权后及时向深圳市版权协会申请,对侵权证据实施诉前证据固化。版权协会则指派专门取证人员,通过《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对被告的网站上的涉嫌侵权内容和工信部备案信息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作出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此固化报告具有真实、客观、采取技术方法有效等特点,对法官作出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提供了科学的事实依据,法庭对此报告也予以采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据和协会出具的《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最终审判原告胜诉,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知识产权侵害,本案原告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取证,维护自身权益值得众多的淘宝商家和企业借鉴;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也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此案的宣判,无疑对网络侵权行为再次敲响了警钟!(深圳市版权协会法律维权部孟海)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11-5 13: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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