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 案件中美国法官的“思维”
蒋志培
2010年6月美国纽约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LOUIS STANTON 对YOUTUBE 一案作出判决,在此起案件中,VIACOMG公司诉YOUTUBE公司的网络提供以百万计的视频片断侵犯其著作权,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在该判决中的“思维”值得关注,美国法官的思维比较我国相同案件审理一些法官的思维倒显得保守,所以该案对我国相同或者类似案件也有借鉴意义。
这位美国法官的“思维”要点是:
YOUTUBE公司受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的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理由是文件系由用户上传,且该公司接到版权人请求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文件。法官还认为YOUTUBE 不属于明知而仍然提供上传、存储、复制和传播服务的ISP。
虽然YOUTUBE 的经理们大体知道侵权无处不在,但是这并不使ISP有义务去监督、检索侵权作品;大体知道侵权无处不在的ISP, 也可以被动等待版权人发来撤销侵权作品的请求,而不需要主动甄别和删除侵权作品。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撤销通知很有效,本案中,原告用几个月时间甄别出10万多个侵权视频作品,并打包给YOUTUBE 公司请求删除;第二个工作日YOUTUBE 公司就完成了删除工作,YOUTUBE 公司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YOUTUBE 公司应当承担引诱侵权法律责任的请求予以驳回,认为该公司接到通知后删除了有关侵权文件,而且原告公司总法律顾问曾在电子邮件写道“YOUTUBE 与 GRSTE 的区别令人震惊”。
支持YOUTUBE 公司的主张,网站没有能力知道那个视频片断侵权,不能确定特定作品的许可、合理使用、侵权状态;本案原告也在YOUTUBE 上传了大量作品,而且撤销了250个作品的侵权的指控,因为其中一些是原告自己上传的。
我国的著作权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夹缝于网络“扫黄打非”的行动中,已经左转。有的法官主张网络版权保护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将帮助行为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有的离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无视通知原则的适用,有的将别国的“红旗原则”奉为我国的司法原则,导致过大地自由裁量侵权的认定,“自作多情”的解释“传播”行为,使本来简洁的法律关系人为的复杂,过分在意功利的标新立异而不顾明确的法律规定等等。这些对网络版权保护并无益处,而对社会大众获取获取信息的正当权利,对发挥信息产业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到有不适当的影响,也影响了法律规制互联网产业的权威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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