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在法国巴黎召开的AIPPI年度会员大会将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列入会议讨论议题,对涉及著名商标的淡化侵害进行了研究和讨论。讨论内容涉及反淡化侵权行为问题提出、所涉及以往的条约和法规、反淡化保护的商标范围、淡化侵害的种类和侵权行为构成、举证责任、淡化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民事救济方式等等。讨论中,与会者反商标淡化的争论越来越趋向一致。
AIPPI在以往的会议上就讨论了商标反淡化问题,对巴黎公约第6bis条款的涵义进行解读。这在1960年的伦敦会议、1963年柏林会议、1990年巴塞罗那会议、2002年的里斯本会议、2005年的柏林会议和2007年的新加坡会议都讨论了相关联的议题。近期的问题讨论,涉及就反淡化制定一些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在基本政策的基础上应当有一个在商标非授权使用,或者第三者商标注册时商标反淡化保护一个广泛的协议;反商标淡化与传统商标侵权原则的关系和对商标有限与无限保护的正确平衡的维护;凡商标淡化认定规则的统一与界定。
其实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 协议第16条第三项即规定了对著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DILUTION PROTECTION),不再限于商标混淆误认的保护(CONSUMER CONFUSION)。这就是说,将著名商标使用在与著名商标权人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上,只要该使用行为会削弱著名商标的标识性或者损害其商誉,就要承担商标淡化的侵权责任。国际上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如美国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案”,2006年美国的“商标淡化修正法案”。
美国对商标淡化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保护对象为著名商标;该商标需具有识别性,包括本身的识别性及使用后获得的识别性;淡化使用行为发生在商标成为著名商标之后;行为可能造成对商标的淡化;商标淡化的方式有两种,模糊或削弱商标的识别性和损害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否存在实质或可能的商标混淆、竞争和经济上的损害。美国商标淡化法案也规定了免责条款,即该法案第43条C项第4款规定了为识别著名商标权人的产品或服务而合理使用他人著名商标,非商业使用和新闻报道评论中的使用等等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在法国巴黎10月召开的AIPPI 大会讨论后对商标淡化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规定了反淡化所保护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模糊淡化与损害淡化行为,法院和其他有权机构对淡化侵权损害的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禁令和损害赔偿。对所涉及的不少相关问题讨论中还存在疑问和争议。
我国的商标法新的一轮修改在即,如何在侵权行为认定上应对商标国际新动态,如何有效解决我国实际存在的大量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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