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最近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最高检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相关文件,建立防止和纠正久押不决的长效机制,包括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分级督办制度,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代理人申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此外,检察机关还将积极探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法律监督,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
孙谦在分析造成这类案件的原因是说:有些案件虽然从面上看起来是在走“程序”,不属于明显的超期羁押,但羁押时间确实很长;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长期关押在看守所,案件长期得不到最终处理,也没有变更羁押措施。其多方面原因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独立的刑事羁押制度,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对其羁押的期限与办案期限往往是相对应的。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检、法机关多次反复,有的案件在法院环节多次发回重审,仍难以作出最终判决。这就使得办案期限拖得很长,客观上又造成羁押时间很长,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孙谦副检察长指出,久押不决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客观上也增加了司法成本,无形之中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增加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最高检察院通过专项活动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规范,监所检察监督的力度在逐年明显加大。据统计,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情况数同比上升1.05倍;2009年在2008年基础上同比上升87%;今年上半年又同比上升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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