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销售商衢州市诗岩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索赔1亿元赔偿一案管辖权争议,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指定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案曾以销售商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原告故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衢州市诗岩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衢州市诗岩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后,指定该案由二中院审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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