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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规范商事审判裁量权 针对合同法总则部分内容制定要件指引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通讯员 黄贤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总则部分内容制定的《关于商事案件实体规范涉自由裁量权要件指引(二)》近日已发至全市三级法院,这是该院继出台《关于商事案件实体规范涉自由裁量权要件指引(一)》和《关于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意见》后,就规范商事案件审判裁量权而制定的第三个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进一步规范商事审判裁量权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多次要求上海各级法院妥善做好裁判标准统一工作,要求各审判条线对涉及裁量权的实体规范加以梳理,出台实体规定指导审判实践。为此,上海高院就商事法官行使裁量权问题展开专门调研,按照高院党组确定的“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要求,对相关法律内容中可能存在法官裁量权空间的条文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适用相关条文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和指引。

 

  《规范意见》作为程序性规范,对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裁量权的几类情形,明确了庭长监管、集体讨论、定期收集、总结调研、及时指导等要求。两个《要件指引》作为实体性规范,则通过对涉及裁量权行使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解析,引导法官准确把握、慎重决定,力求避免两种错误倾向:或者将本应准确理解而尚存模糊的概念,误认为是可以自由解释的裁量权范畴,以致不当扩大了裁判权限;或者对裁量权要件不予注意,疏忽了审理时应当审慎把握的裁判权。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9/27 1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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