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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初探

 

2010年09月19日09:4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阅读提示

  知识经济时代,更完善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成为必需。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在三审合一实践上探索出多种模式。本文结合"西安模式“的实践经验,对三审合一的国内外实践、现实需求、制度优势以及三审合一面临的现实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探讨。对今后我国三审合一的未来发展有一定指导意义。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已经成为重要的物质基础与权利基础。更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任何一个已经或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所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更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做法是给予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的立体保护。

  我国法院目前的审判实践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立体保护的要求有诸多不相符之处,即基本仍施行民事、刑事、行政分立审理的体系。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理论及实践均提出了相同或类似的应对措施,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即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该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作为三审合一的实践者,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三审合一的探索实践

  应该说,设置统一的同时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立体司法保护的高级形态,它涉及到对整个司法审判体系和制度的变革。在中国现阶段,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仍在探索中,而面对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的现实需要,实践中则是通过在部分法院设置民事、刑事及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庭来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受理、审理、判决的探索。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实践最早于1996年出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肇始于“飞鹰”商标审判的需要与启发;2006年8月,广东省高院颁布了《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试点,从而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三审合一的改革探索。此后,江苏、浙江、湖北等部分地区法院均开始进行三审合一的探索。应该说,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不仅仅是国际惯例,同样已经成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立体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并有燎原之势。

  笔者所在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起同样也在进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探索。与设立三审合一的审判庭不同,西安中院的模式是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吸收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人员取长补短、相互协调、统一认识,此举被称为“西安模式”。可以看出,“西安模式”主要特点在于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就知识产权案件对刑事及行政诉讼法官提供支持,这完全是根据知识产权民事及刑事、行政审判实践进行的有益及切合审判实际的探索。

  三审合一的现实需求

  首先,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案件与技术结合紧密,传统技术领域不断发展,新技术领域不断出现,均要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给予应对。由此,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必须充分掌握并且随时更新各类型案件的基本技术特点及其在法律要件上的体现,熟练运用司法鉴定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技术查证的各种诉讼措施。第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则亦具有其专业性,其不仅涉及各类型知识产权的内涵、权利构成要件及侵权构成要件,还涉及合理使用等其他法律领域基本不涉及的特殊制度,由此需要审判知识产权的法官熟练掌握相对繁杂的法律规则,具有业务专业性。应该说,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法官的专业储备相对比较充足,而与此相对的是,现有刑事及行政庭中,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如何保证知识产权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审判的专业性与审判质量,是关系到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实现程度的重要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关系紧密。这种紧密性体现在:诸多知识产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均以行政机关的审核确认为要件,因此知识产权尽管作为一种私权利,但其产生、保护及行使必须同时兼具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案件的核心构成要件相同或者类似。分析知识产权犯罪构成可知,其内容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几乎完全一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在于行政机关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准确,这与民法上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也几乎完全一致。

  最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需要体现效率性。而现有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分立审理的制度很可能无法满足,甚至阻碍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的实现。

  三审合一的制度优势

  首先,三审合一可以满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审判的专业性需求。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在现阶段的操作主要体现为由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官与刑事法官、行政诉讼法官共同组成业务庭或合议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民事法官的专业储备相对充足,由此即既弥补刑事及行政诉讼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欠缺的缺点,又可保证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所需要的程序专业性。

  其次,三审合一可以解决三审分立所带来的认识不统一乃至矛盾判决的情况。由于涉及同一事实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由同一业务庭审理,自然不可能在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等核心问题上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防止了不同业务庭因认识不统一而导致矛盾判决的情况。

  最后,三审合一可以极大地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由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均由同一业务庭审理,案件中止及恢复程序,对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判决的解读,均可以通过庭内交流的方式实现,不仅克服了不同业务庭之间交流缺乏而导致的程序拖沓,更在根本上解决了现有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案件分级管理带来的中止程序操作的困难与时间的拖延,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

  三审合一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解析

  第一,审判业务上,如何实现、保持法官对三大诉讼法、诉讼程序及证据制度的精确认识与把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毕竟是三大独立的诉讼体系,其诸多诉讼理念及制度均不相同,如就审查对象而言,刑事诉讼审查的是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民事诉讼审查的是是否符合侵权构成要件,而行政诉讼审查的则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外,在具体的证据运用及审查规则方面,三大诉讼体系也存在着重大差别,如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即存在明显不同。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三审合一之后法官对于三大诉讼法的精确把握,是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所在单位实行的“西安模式”,尽管没有实现真正的三审合一,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由民事法官提供知识产权实体支持的模式,并不影响刑事法官及行政诉讼法官日常从事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审判,并据此保持对各自诉讼法与诉讼制度的精确掌握,而若将三审合一固定为一个合议庭,则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在审判体制上,如何实现其他诉讼制度与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衔接。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目前在部分地区的部分法院进行单独的试点,但如果最终将三审合一作为一项正式的审判制度推广,则必然会需要更多诉讼制度与三审合一实现衔接。笔者认为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统一规范。目前,大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是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主力,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则基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在实现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之后,必然要求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可以在不同区域采用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统一归属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进行试点的方式。其次,上下级法院协调。目前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仅在部分法院进行试点,对该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于上级人民法院并未进行相应设置,因此仍分别由民庭、刑庭或者行政庭审理上诉案件。对此,笔者认为这仅是三审合一在试点阶段的现象,若该项制度最终得到认可而进行统一的审判模式和制度推广,则各审级法院均应设置相应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庭,从而实现一审、上诉案件审理的协调。(姚建军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9/20 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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