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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应该立法保护记者 本网编者按:保护社会良心的眼睛 法治做点什么?

记者是社会良心的眼睛 保护良心的眼睛,法治应该做点什么?

 

编者按:对于想知道外面世界的人们最重要的,应当说是眼睛。对于一名记者最重要的,应当说首先是良心。良心对每个人都很重要,但对记者尤甚。良心是社会的底线,底线崩溃了,整个社会的腐败就无可避免。而也正是良心能促使社会的伤口愈合,使社会的功能恢复、维持和发展,使整个社会有教养。良心要由社会之眼来监督、呵护,记者正是社会良心的眼睛。作为社会的良心之眼,既存在如何能保证这双眼睛的“正确性”,又存在良心之眼须臾不能被伤害、甚至被致瞎失明。伤害社会良心的眼睛,是对整个社会的伤害。法治在社会功能中并不是万能的,但对保护良心的眼睛,不能丧失自己的职责,更不能滥用自己的职权,使不当的“执法”刺向社会良心之眼,让法治蒙羞。本网登载的该篇文章提出为了保护社会良心之眼法治要做的最重要的一步——立法,这需要社会管理者的政治考量。对社会利益体的规制,对公权力的规制,对记者界自身的约束,恐怕都在这些立法的领域内。接下来更实际的当属执法,应当让那些无良不法者尝到社会法治的威力。在特别的法律没有制定前,不妨适用现在的立法追究他们的责任。保护良心的眼睛,法治应当做点什么。

应该立法保护记者

三年前,笔者曾就著名假新闻“纸包子”撰文提出:“该怎样管住记者”。而今天,面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揭露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浙江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这一令人震惊的事件时,笔者突然强烈地意识到,在公权力不时被一些地方肆意滥用而成为某地或某利益集团“打手”的严峻现实面前,如何保护记者才是更紧迫的命题。

  被执法机关“追捕”的记者,仇子明不是第一个,估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仇对凯恩公司的“揭黑”是否完全客观、真实,应由权威部门裁定。仇所报道的是一起很复杂的经济案件,遂昌警方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显然不可能做完调查取证,却认定记者涉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商业信誉罪”,定罪和通缉如此神速,这是在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吗?

  退一万步说,即便仇的报道有失实、偏颇之处,只要不是主观故意,那也不过是工作失误,将其上纲上线到违法犯罪至少不公平。而有的警察执法犯法——比如在湖北省委门口打“大领导夫人”的那几个,也只是被行政或纪律处分一下。此次遂昌警方通缉记者的做法,如果最终证明是错的,他们能否给自己定性为违法犯罪?为什么记者有失误就要被通缉?

  以良善之心揣度之,遂昌警方对仇的通缉不过是尽职尽责,不过是“有警必出”。可是,“凯恩”对记者的报案是“警情”,媒体公开披露的关于“凯恩”所涉的重大经济犯罪事实,怎么就不被遂昌警方视为“警情”而对涉嫌犯罪者采取措施?

  笔者对遂昌警方与“凯恩”是否有什么“默契”并无猜测的兴趣。上述诘问,完全源于对媒体和记者生存状况和执业环境的深切忧虑。在阻止权力与金钱可能合谋作恶方面,社会多么需要媒体那双盯死“黑暗”的眼睛,多么需要一群嫉恶如仇的媒体人。可是,他们之中有的人却正在受到追捕。想要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拿什么保护自己?

  这是媒体和记者们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刚才,已有消息说在遂昌公安局的上级丽江市公安局的责令下,仇的通缉令已被撤销。可是,下一个仇子明会是谁?他也会这样幸运吗?下回“上级”如果不出手相援又怎么办?

  多年来,媒体及社会各界不断为新闻立法呼吁。大家都理解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但现在,记者从业风险越来越大,相关的立法是不是可以抓紧动作?若能如此,那将不仅是我国法律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更是全国媒体记者们最大的福音。(文/林蔚 《瞭望》文章)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8/2 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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