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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工作
向晓辉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法院知产审判工作实际和知产案件的特点,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

    一、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动向可能对本市自主创新、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及相关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需要提高权利人或会员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协调知识产权运用的;企业、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取得、管理、运用、保护方面存在工作方法、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和漏洞,影响或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工作的等。

    二、提出司法建议坚持的原则。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既可以就审理个案时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也可以就审理某一类案件或调研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但一般不涉及具体的人员或事项的处理。对于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形式、内容和具体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建议对象、案件或调研情况简介、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具体建议及法律依据;要求发现的问题要客观全面,分析原因深入透彻,提出的建议明确具体,引用法律法规正确规范,语言文字严谨通畅。

    四、司法建议的落实。司法建议书送达后,要跟踪了解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

    五、其他后续工作。高院民三庭负责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报送备案的司法建议书进行整理和汇编,并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确保司法建议工作取得实效。此外,《意见》还对司法建议的制作及签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7/14 23: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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