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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我是说“司法机关不该(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吧?”法院可能有难言之隐?制度性建议

 

近日一些媒体引用南方某报纸就侵犯著作权案件电话采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蒋志培博士的话,“分案审理显然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本来原告是一个,被告是一个,侵权方式也是一样。司法机关不该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蒋志培博士就此澄清,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立法精神,就是方便群众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在设置立案受理、分案、开庭审理等具体程序时,都体现了这个“两便”精神。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可能涉及多名原告、被告的多诉讼主体,也可能涉及多个争议的诉讼法律关系,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能够及时解决纠纷,依法可以分案审理。但是过去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为了追求“业绩”的分案,如果不增加当事人和法官的余外劳动,只是审判管理业务问题,倒也无可厚非。还有的分案出现是受了某些压力影响为了增加对一方的诉讼难度,有几分“刁难”的意思,其背后有的是法院的难言之隐。

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看看当地法院的上级组织是否自身囿于具体纠纷,存在是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严肃执法的问题了。这种情况其实更值得关注,对国家的法律实施也更有害。浙江法院的审判和管理是很有水平的,我有些怀疑如此涉及诉讼法的常识、又在中央强调司法为民、化解纠纷、强调调解的情况下,立案近两年还采用裁定驳回的方式。所以我的电话回答口气是:“司法机关不该(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吧?”

据我看,报载的这起涉及转载的纠纷还不是没有法律可依的疑难案件,但是这类纠纷在各地发生较多。这一定与日常的法律实施和管理有关。纠纷出来,有的要进行诉讼解决,地方媒体的上级组织也应当支持法院依照国家法律调整好媒体间利益冲突;毕竟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改革涉及大局,应当按照中央的精神办。

社会上对司法地方保护的倾向有很多批评,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开放、发展和成熟越来越迫切对市场主体间发生的纠纷,有着一个公正、独立、透明、素质优良和便捷的纠纷解决机构和机制。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期望很高。要想建设这样的审判机制,除了内部建设外,我倒建议国家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制度来到达目的:一是提高法官任命管理的层级;二是提高法院财政经费供给的层级。让影响法院审判权的人权和财权提升到各地省、直辖市一级。这样从制度上可以解决司法机关地方化和国家法律实施到位的问题。具体讲建议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法官包括法院院长的任命和选举提升到省、直辖市党委和人大一级统一进行;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经费拨款提升到省、直辖市一级政府统一进行。这样的制度设计可能要打破干部、经费拨款管理一些制度和人民对级别的习惯,但对国家法治建设有利,对我国越来越发达成熟市场经济建设有利。这也将是治理司法地方保护的一剂花费不多的良药。再配置国家法治大政方针和其他的措施以及培训,司法机构和机制将更加适应我国今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6/8 6: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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