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王胜俊在批示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机制为动力,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加大管理和培训力度,解决陪审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拓展陪审案件范围,努力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新作为,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有新发展,在树立司法权威中有新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不懈努力。
5月14日,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就人民陪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书面讲话,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陈文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分别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泽民主持会议并作了人民陪审工作报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出席会议。
王胜俊在批示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机制为动力,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加大管理和培训力度,解决陪审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拓展陪审案件范围,努力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新作为,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有新发展,在树立司法权威中有新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不懈努力。
沈德咏在讲话中指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五周年之际,召开人民陪审工作会议,对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地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五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沈德咏强调,要从更高层面,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期人民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工作要放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来定位,通过陪审这座桥梁,让普通公民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要放到践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高度来谋划。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持司法制度人民性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大众化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要通过司法的大众化使司法走近人民、贴近社会,增强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要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高度来推进。要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贴近时代要求,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扩大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面,使司法可以依法吸收社情民意,使社情民意可以正当影响司法,进而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沈德咏强调,要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工作。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独特优势,统筹兼顾法律原则和群众认知,努力将“民间智慧”引入司法,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助力作用,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强大合力;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监督制约功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拓展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范围,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要通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作用,努力把司法权的运作置于阳光之下,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司法公正的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要不断加强新形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身建设。要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约束、激励、监督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以加快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不断提高整体素质,确保职能作用发挥。
沈德咏强调,要进一步抓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推动人民陪审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法院要强化组织领导,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置于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谋划,使人民陪审工作与执法办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并探索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环节的工作有机衔接、有序运转;要狠抓措施落实,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管理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效地行使陪审职权。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履行职责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黄镇东在书面讲话中要求,要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程度,人民陪审员的所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正常参加陪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约束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人民陪审员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规范地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陪审职权。要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和质量,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中,要注意优化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结构,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素质,在培训上下工夫,在实践中磨炼提高,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保证人民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正常开展,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要争取各方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保证《决定》的顺利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监督、考核管理以及激励奖惩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地方人大要继续支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决定》开展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