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字母引发美国股市指数大跌近千点
———股市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刘春泉律师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据媒体报道,5月6日美国某交易员错误把Million(百万)打错一个字母写出Billion(十亿),1600万变成1600亿,导致美国股市大跌近千点,成为股市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据报道美国相关机构正在研究相关交易是否撤单的问题。美国有关机构究竟如何对此事进行定性和处理,不但牵涉到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也牵涉到全球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的根本游戏规则问题。说不定就此将形成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因此,很有必要就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电子证券交易,是一种典型的格式电子商事合同,这个问题笔者在《格式电子商事合同与许霆案》一文中,已经有过探讨。看到这次事件的相关报道,笔者有两个疑问,第一是有没有真的发生技术性的操作失误?第二是,如果调查证实确有操作失误,那么是否应当撤单?鉴于交易已经造成股票指数大跌近千点,危及市场稳定,影响投资人信心和现有电子证券交易系统的公信力,连美国总统都过问调查,则显然第二个问题更为紧迫。顺便提及,这一事件发生,也佐证笔者一直在倡议业界关注和研究金融信息化法律问题即金融业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并非杞人忧天!如果这事发生在中国,我们能迅速妥善解决吗?
第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主要应该看事情调查的结果。但是,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就事后而言,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应该都是有原始的数据记录的。如何判断这些数据是否确实存在操作错误,既要审查交易记录数据本身,很可能还要调查、结合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鉴于电脑操作一般通常都是输入阿拉伯数字(这大概是全球通行的),因此,输入字母而错将160 million打错第一个字母变成160 billion的说法,如果这个交易员所在的公司或者所在的交易所的系统确实接受英文字母输入指令的,才有这个可能性;或者输入阿拉伯数字160后,选择数字进制单位时,错误把million看成了billion,也有可能,否则的话,一般来说,这种情况的概率不大。因为电脑并不是如同手工报单,何况中文有关于数字大小写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笔者虽然不了解此案涉及的证券公司及美国证券证交所的交易指令输入的具体细节,但美国一向自诩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输入错误是哪里都常见的可能发生的问题,按理也是应该有相关的法律规则的,因而打错字尤其是文字字母而造成这么大交易损失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应该是概率并不太大才是。
其次,关于究竟何为操作错误?也存在认定的标准和依据问题。由于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与全球各主要证券交易所一样,实行按照一定规则的集中竞价的电子交易。交易自动生成,而且后面的交易自然受到前面的交易影响,通常来说这种交易都应该是不可逆转的,否则一旦开了这个先例,可以在重大亏损后动用冗长的法律程序或者干脆有交易所开个会就可以撤单,那是要严重动摇电子交易系统的公信力的。在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目前能公开查到的绝无仅有的先例是曾经轰动一时的327国债事件中最后8分钟的违规交易被交易所撤单,那也是当时特殊背景下的个案,何况今天的全球市场关联度及中外法治环境与当年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了。这次美国交易所如果真的撤单,那些受到影响的美国投资者大概不会就此善罢甘休,而如何处置才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并符合商业规律?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在假设存在打错字错误的情况下,谈谈第二个问题,即是否应该撤单呢?用我们的法言法语来说,是否可以撤销交易或者是否应该宣布交易无效呢?首先,当然应该考察当地的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具体有待当地有权的机关认定,笔者在此不想深入讨论。但世界各国合同法虽迥乎不同,也有很多共通之处,比如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等原则。这些都是商业规律在法律文明上的传承表现。根据法理,如果要宣布交易无效,那是必须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确凿的法律依据的,而打字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这样的事情,属于可以预料得到的现象,何况有些交易所本来就有在收到异常交易指令时向交易员核实以防止出错的工作机制,若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就宣布无效,引发争议甚至官司恐怕都在所难免。
那么,有没有可能变更或者撤销呢?这个可能性倒是有。因为如果确有输入错误,则属技术原因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重大误解,由此也造成显失公平,如埃森哲等公司股价一度跌到1美分成交,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撤销,在法律上是可以说得通的。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些问题,电子交易情况下,所有的交易均为电子数据记录,如何识别和判断“错误”呢?而且后面的交易都是基于前面的交易自动进行的,即使撤销,也难以恢复原状,因为后面的买盘和卖盘可能都已经自动生成,法律程序都是冗长的,等司法机关有效的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交易和行情可能都不知道相差几千里了。所以,即使允许这样的撤销交易,具体规则和程序也还是应当深入研究的,而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对此似乎都缺乏详细的规则。
笔者经初步研究认为,对于存在此类问题的格式电子商事合同,应以不可撤销为原则,以撤销为例外。即使有法律争议,应另行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等司法救济,之前已经发生的交易属于既成事实,原则上应认定不可逆转。当然考虑到全球金融交易的相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巨大影响,也应允许在少数极端情况下可以撤销,但这应当是极为特殊的个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非证券交易买卖双方的因素非法介入,比如非法入侵交易所的电脑软硬件系统修改了程序由此造成交易混乱,可允许撤销;二是信息网络系统错误导致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交易所规则,比如,假设证交所出现许霆案中那样的取1元输出1000元的错误,输入抛一千股而系统实际成交1万股;三是即使存在前两种情况,也应当是在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或者存在这种可能性;四是必须经过正当程序,不能由交易所一家宣布撤单就简单了事。有关更详细的规则,有可能还要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笔者再次建议,由于金融信息化的应用,金融业的电子商务规律和法律研究,已经迫在眉睫。这次华尔街的所谓输入错误导致股指暴跌千点的事件,无论美国国会的最终调查结果证明是否真实,均对全球敲响了警钟。全球的证券交易所和立法机关应当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要求证券公司进行IT软硬件和商业规则的改善,杜绝今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的可能.而人算不如天算,如果真的发生类似这样的事情,交易所和有关金融当局也应当备有应对的预案,以免事发突然,临阵磨枪而乱了阵脚.
作者系律师,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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