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背景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刑事审判的结果关系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荣誉。如何让审判活动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如何确保犯罪受到追究、无辜受到保护、秩序得到恢复,成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标。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刑事审判方式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全面、均衡地发挥,控方不能完全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控辩双方难以真正公平地进行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积极角色影响了其中立性。随着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这种审判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唯有改革才是出路。
推进情况
●启动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司法改革中,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这项改革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为出发点,通过强调刑事举证、质证、认证来查明案件事实,要求法官更加中立。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逐步塑造了我国新的、混合式的刑事审判方式。
●规范
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下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司法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新型刑事审判方式的基本框架。
●措施
一是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检察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供起诉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官开庭前不准提前阅读案件材料,避免先入为主。
二是刑事公诉案件完全由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吸收对抗制审判模式的优点,改变了以往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法官更趋向于居中裁判。
四是强化了合议庭的职责,加大了合议庭的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有职责对所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
五是建立刑事证据制度,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是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七是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八是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专门建立庭审举证、庭审辩论阶段。
九是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十是审判法庭布置的改革。将控方和辩方席位置于审判台的两侧,体现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和法院的居中地位。
基本成效
通过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增强了控方的责任心,保护了辩方的诉讼权利,保证了法院的居中裁判。由于刑事审判的公正性是我国加强人权的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这项改革也提高了我国司法制度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