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是国际间最早签订的关于保护
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到2002年9月19日,该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4个成员。
《巴黎公约》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前签订的最重要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之一,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条约中以“国民待遇原则”为代表的几个核心原则至今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以及国际间交往合作仍有很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国民待遇原则即要求其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通俗地说,就是使外资公司享有和我国公司同等的待遇。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这一点我国做得颇有成效。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骄人成果,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环境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优化以及科技发展和应用水平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交易的精细化和成熟度也不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创新型国家建设是我国必走的道路,是新的巨大挑战。在这种变化之下,我国仍旧需要改革开放,仍旧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信息和资金,这就需要对外资公司和国内的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尊重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化游戏规则,加强国际合作,着眼国际和国内两个发展大局,融入全球化并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
25年之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刚起步,各项知识产权制度初步建立和实施,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并藉此学习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产业发展经验为我国改革开放助力。25年之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挑战中愈加成熟,基本建立起了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今天,巴黎公约的精神将会继续对我国新的改革开放事业蓬勃发展,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国际间科技成果交流,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