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与司法裁判(提纲)
(3月11日, AGMA)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前最高法院知产庭庭长蒋志培博士
一、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情况
二、 通过案例介绍IP法律发展趋势
三、 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建议及展望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很高兴能在这里与你们一同探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今天,结合最近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我将与大家分享、交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前沿问题。
一、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情况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审判情况
2009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万件,比上年增长25.49%,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72件。
2009年是我国法院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一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持续增长,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万件和3.0509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422件,商标案件6906件,著作权案件1.5302万件,技术合同案件74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8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967件。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1件,比上年增长19.49%;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比上年增长56.89%。全年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5340件和5492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2.21%和16.88%。
2009年,人民法院加大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比上年上升10.04%。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和审结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72件和197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92.92%和90.99%。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持续快速增长,表明了中国社会涉及知识财产的市场竞争和利益碰撞逐步凸现,也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表明人们对司法保护的信赖和肯定。
中国法院审理一批重大案件,对知识产权审判走向具有影响。
二、 通过案例介绍IP法律发展趋势
(一) 最高法院再审某电厂等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略)
焦点问题:
(1) 公知技术抗辩
(略)
(新专利法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新增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 新颖性的规定的修改
(略)
(新专利法: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 连带责任
(略)(最高院在此问题上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澄清)。
1、直击专利法新动向:关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最新重要文件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1-4条中规定。
第1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2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3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4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2、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1) 全面覆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3)禁止翻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捐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该原则实质上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
专利申请人有时为了容易获得授权,权利要求采用比较下位的概念,而说明书及附图又对其扩张解释。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说明书所扩张的部分属于等同特征,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 采乐商标案件
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圣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 强生公司为第三人
案情简介:
(略)
焦点问题:
(1)一事不再理原则
(略)
(2)证据的适用
(略)
(3)商标的混淆
(略)
(三) 辉瑞伟哥系列案件
系列一:立体商标再审申请案
(略)
系列二:“伟哥”是否可以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
(略)
最高院认为:(略)
直击商标法新动向:
1、 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
收紧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
第2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3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2、 判断商标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基准有两个,首先是“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而不应当拘泥于《区分表》;其次是《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根据对该解释的分析,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涉及“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标准,《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即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以《区分表》为基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判定仍然可以作为认定商标混淆的参考标准。但是,最高法院在解释的第十一条强调指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这显然是指《区分表》之外的标准。
(略)
(四) 正泰与施奈德和解案
正泰告施耐德专利侵权一案,历时3载,最后以施耐德赔付正泰1.575亿和解。该案引起全球关注。
(略)
焦点问题:
(1)管辖问题
(略)
(2)调解问题
(略)
(五) 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案
(略)
有关证据问题,另外再举一个案例:
原审法院因被告提供公证书,证明包装物上印有在先使用的一个电话号码,认定包装物上印有的商标在先使用。原告再审中发掘证据链的不足,试图通过证明包装物中某副图片不可能在被告主张的时间中获得,而击破被告的虚假证据。可见,证据的收集及证据链的建立,对案件的胜负影响很大。
(六) 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主要特点:
(略)
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第一,要坚守法律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底线,要促使知识产权与网络技术、增值服务平台的完美结合。我们强调对网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然而原有的版权产业也应当积极应对接受信息技术网络环境的挑战,否则落伍失败的原因有可能不是盗版假冒侵权,而是新技术的挑战与淘汰。
第二,重视和保持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获得信息权的平衡。这是个很根本的大问题。知识产权的使用要服务社会,同时要与保护网络著作权相平衡。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获得,关系到一个文明社会建立的基础;著作权等保护的终极目的也是满足社会公众对高质量作品和信息的需要。
第三,保障网络安全是网络发展、规制和管理的基础和首要任务。从现在的情况看,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网络保护,倒不是最突出的网络法律问题了。危害少年儿童的黄赌毒、违法有害信息等问题,更需要公权利的介入解决。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
第四,要创建、完善与网络信息发展相适应制度和理论的研究,理论研究要与飞速发展的信息产业相适应。要始终保持对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科学、冷静的理论思考。
三、 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建议及展望
随着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滑的突现,原有支撑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出现了变数。出口走低,有的企业资金断链,“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出口大幅下降,不少企业经营困难,有的甚至停产倒闭,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农民工大批返乡,经济增速陡然下滑。”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要求与格局受到挑战。也会给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运作和运用带来影响。
在异常困难的情况下,全面实施、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世界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更重要的是中国正在加快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调整变化,对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这是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发展的一些制衡因素迫使、加速了中国新的一轮全局性的改革。
中国同样面临巨大且复杂的国内国际挑战。但可以肯定,中国坚持改革与对外开放,进行创新国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建设基本政策并无改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内和谐相处、对外平等相待的和平发展仍然当前和今后发展的总趋势不会改变。这当然收到国际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衡。从抑制经济过热到全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向,再到加快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趋势,迫切需要一个法治、有力、便捷、公平、透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仍旧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大力加强国际合作。
(略)
专利法的修改增加了几项原则性的规定,对权利的滥用进行的控制,实际上是追求对侵权实施精确打击,客观上会产生收紧对权利人权利请求和保护的误用、滥用,但是需要注意要坚守法律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底线,不能加深维权难、成本高的状况。另外,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获得,关系到一个文明社会建立的基础,我们需要重视和保持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获得信息权的平衡,为发展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国家提供保障。
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去年我国法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上,中国最高法院正在对首都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对专利、商标授权以及侵权案件统一司法标准,积极进行调研。对目前授权行政和司法程序层次多、循环诉讼等制度问题,也在酝酿进行改革。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制度的修改,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申诉难的问题。但是也增加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等的再审压力。这种状况会持续较长时间。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即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又不形成新的再审难,应当严格和准确适用民诉法的规定,给当事人提供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出席听审的公正、客观、平等的听证程序;提供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公开、公正的开庭程序。调解的适用应当区分申请再审的不同诉讼阶段,注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中国也正在组建具有跨国法律服务经验、语言沟通顺畅、素质精良、从业道德操守良好的法律服务律师队伍,提高位中外客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探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途径,探讨CBD的ADR机制设想。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发展和水平的全面提升,会为中国保持经济的平稳、快速、健康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也将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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