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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以“三合一”模式审判知识产权案件

 

20100206 18:43:2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2月6日电(记者 杨金志)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启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跨庭组成合议庭,对一起销售假烟的刑事二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表示,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三合一”审判模式更有利精确适用法律。

 

    本案的上诉人是一审被告人毕海涛。毕海涛在一起运输假烟案件中,伙同他人以虚假的单位名义向船公司定舱,每运出一箱假烟,毕都能收到1万元“好处费”。这些假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共计20余万条各类香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价值人民币360余万元。

 

    案发后,本案多名涉案人均被判刑,毕海涛也被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毕海涛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因为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上海市二中院启动了“三合一”审判模式。在资深知识产权法官的建议下,合议庭对涉案外国卷烟的商标是否已在中国进行注册的事实进行审查,以确认商标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此,二审法官特意登录了国家商标局的网站,核实这些外国卷烟的商标在中国都已注册。

 

与此同时,合议庭的刑事法官对检察院在二审期间补充调查后所取得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毕海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毕海涛是从犯,又存在犯罪未遂及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

 

    由此,法院终审判决毕海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合议庭的刑事法官对检察院在二审期间补充调查后所取得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毕海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毕海涛是从犯,又存在犯罪未遂及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

    由此,法院终审判决毕海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2/26 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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