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2月05日15:47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2月5日电 (记者梁宗 包蹇)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跨庭组成合议庭,知产、刑事法官一起审理,对一起销售假烟的刑事二审案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林某在福建省漳州地区弄到了一批包含万宝路、PETER STUYVESANT、ROTHMANS、REGAL等各类品牌的假烟,林用集装箱封装了这批假烟后,由顾某负责将烟通过内河运到上海。为了运烟,顾雇佣了毕海涛和周某、张某。由毕、周两人以虚假的单位名义向船公司定舱,之后张以虚报商品品名的方式向海关报关。假烟很快被销往国外,每运出一箱假烟毕海涛等人都能从顾某处收到1万元钱。后顾被抓,毕海涛获知后,就同周某等人商量,想把已从福建运到上海的4只装了假烟的集装箱销往国外。
但毕海涛的如意算盘并没能得逞,这些假烟被公安机关一一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共计204355条各类香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6041200元。
案发后,林某、周某、张某被分别判刑,顾某被另案处理。毕海涛则被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毕海涛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了上诉。因为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该院很快启动了“三合一”审判模式。由于有了长期审理知产案件的资深法官参与,合议庭对涉案外国卷烟的商标是否已在中国进行注册的事实进行了进一步审查,以确认商标有没有在中国获得注册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此,二审法官特意登陆了国家商标局的网站,对上述国外香烟品牌在中国的注册情况进行核实。看到这些外烟的商标在中国都已注册,法官们放心了。与此同时,合议庭对检察院在二审期间补充调查后所取得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毕海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毕海涛是从犯,又存在犯罪未遂及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法院终审判决毕海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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