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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教授应邀在日本东京大学以中国知识产权纠纷与司法审判为题发表演讲

 

 201024日蒋志培教授应日本东京大学田中教授的邀请在东京大学以中国知识产权纠纷与司法审判为题发表演讲。其演讲涉及中国知识产权的新发展、热点问题、国外判例影响和今后发展等内容。

蒋志培教授在评论中国司法审判重点问题新动向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发表了以下意见: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有法可依。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多存在持续侵权的情况。

如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些案件中,侵权人在几年前就开始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并持续至今,如果有证据表明商标权利人在两年前就知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就过了诉讼时效呢?这个问题涉及持续侵权行为,有些人不很清楚,学术探讨也很多,而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权利人以及平衡公共利益,一般认为既然侵权行为仍在进行,当然没有过诉讼时效,只不过侵权损害赔偿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而不是自侵权之日起计算。

中国司法对与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的诉讼时效规定有了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下半年新近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对长期以来法院在把握诉讼时效问题上的一些焦点和难点进行了释明。以下我简要摘录这个司法解释中与知识产权案件关系较为密切的一些规定,供大家参考:

     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具有较明显的强制性,当事人不能够像合同一样任意约定。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的适用具有消极性。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应当对自己没有积极主张权利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以往的规定中,比较明确的是起诉一定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对于一些其他可能具有类似效果的行为是否构成中断诉讼时效,实务界一直没有统一的把握。因此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若干与起诉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行为,其中特别规定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以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这类事件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这些事件也是广大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遇到的。

此外蒋志培教授还对诉讼证据的收集、与普通法系证据收集的区别、驰名商标的保护等发表看法。

蒋志培教授在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展望发表看法时说:随着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滑的突现,原有支撑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出现了一些变数。出口走低,有的企业资金断链,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要求与格局受到挑战。也会给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运作和运用带来影响。但更重要的中国正在加快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调整变化,对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这是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发展的一些制衡因素迫使、加速了中国新的一轮全局性的改革。

蒋志培教授强调,中国同样面临巨大挑战。但可以肯定,中国坚持改革与对外开放,进行创新国家的建设基本政策并无改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内和谐相处、对外平等相待的和平发展仍然当前和今后发展的总趋势不会改变。这当然收到国际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衡。从抑制经济过热到全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向,再到加快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趋势,迫切需要一个法治、有力、便捷、公平、透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这是毫无疑问的。中国仍旧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大力加强国际合作。

 

中国司法具有国际普遍的司法职能外,又具有其特殊性。中国司法强调是在执政党领导下、受全国人大监督的司法机关,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工作指导纲领,既处理大量的具体案件,同时强调为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宏观发展大局服务。在过去一个阶段司法腐败事例频发,又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惩治腐败。在强调发扬司法优良传统的同时,继续提高司法专业水平;既发挥司法定紛止争的职能作用,又提倡多元化、强调调解解决纠纷和争议,化解社会矛盾。这个趋势将保持相当长不会改变。这些中国社会的客观事实,应当为投资中国的个人、企业所了解,也应当为国际社会所了解。

蒋志培教授还将在早稻田大学就中国专利法修改和与适用发表演讲。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0/2/4 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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