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并突出重点,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
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意见》强调,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各级检察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并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意见》要求,要重点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
针对刑事立案,要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介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制度;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针对侦查活动环节,《意见》要求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发现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防止错误性逮捕、起诉。
在刑事审判环节,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加大对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突出抗诉重点,加大抗诉力度,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加强对执行死刑活动的监督工作。
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意见》强调,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大抗诉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加强对行政诉讼和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审判活动,探索采用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
对检察机关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意见》提出了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完善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备案和批准制度、改革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自觉接受侦查和审判机关的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等9条意见。
此外,《意见》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