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互联网协会版权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蒋志培博士最近对记者表示,在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应当违背、离开为我国法律所肯定的网络传播的基本含义以及侵权责任系统的规定。
蒋志培教授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网络传播权为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认和保护,有着一段发展过程。这是我国立法和司法为应对网络时代新技术挑战的重要选择。这种选择从开始就是明确的、审慎的、有预见性的,即是借鉴国际经验、融入全球化网络环境法律规制的大潮,又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促进和支撑网络信息产业以及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现状的。几年来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与稳定的、科学的、有预见性的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调整和适用密不可分。互联网出现一些问题和挑战,要寻根溯源,积极应对,不足以忽略否定发展的大局。
蒋志培表示,在某一特定的领域研究问题、制定法律和法律适用,总是从界定所调整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范畴和概念入手的。国际间在这些基本问题上,通过理论研究和交流、国际条约或公约的订立和司法判例也求的核心理念的一致或者约定俗成。
蒋志培教授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法律界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
蒋志培强调,其核心的含义是利用互联网的提供行为,不是利用其他方式的提供;不在于受众以何方式、时间段获得或不获得,而在于提供导致了可以获得的状况;是构成与复制程度相同的提供,不是与离开复制行为甚远、性质不同的提供行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除去法律已经界定清晰的其他作品的使用方式外,符合逻辑的得出是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陆服务器获得作品的一个行为系统。在这个行为系统的基础上,法律又构建了与侵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制度。这包括对侵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教唆行为等的连带侵权责任。在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应当违背、离开为我国法律所肯定网络传播的基本含义以及侵权责任系统的规定。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适用的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