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奥特曼系列形象以来,奥特曼就在儿童消费市场深入人心。但近年来,奥特曼著作权的归属一直悬而未决。在日本、泰国、中国都发生了多起诉讼,其中在中国就有40多起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自2004年以来中止审理,这些诉讼等待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
今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泰国警察总署司法鉴定的部分结论,在对1976年合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理由如下,合同的签订方身份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企业自身名称的表述不符,且加盖印章的企业并非原始著作权的权利人,与常理相悖;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存在矛盾之处,且欠缺合同对价、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法院难以认定该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另外,合同签订后的20年里,辛波特并未主张任何权利,直到圆谷皋去世后才主张,难以对圆谷皋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核实。
在12月6日的一场研讨会上,专家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不仅澄清了海外对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一些误解,同时判决本身严密的逻辑和独立的分析也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高度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志培曾协调国内奥特曼的系列诉讼,他表示,此案关键是我国法院如何判断外国法院的判决、效力和证据力,然后根据我国举证规则作出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分析说,可以看出,采信泰国一审法院对合同所做的鉴定是法院对这个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从证据的效力上和可信度上讲,很显然对于原件鉴定报告的这份证据在证据效力上更强一些,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来看,在逻辑上说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文/辛红)
附件:奥特曼著作权的归属纠纷事件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