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志培博士最近在上海2009知识产权经济论坛上发表演讲,谈到我国司法对在前判例的援引和效力问题时,提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并不援引在前判例,更不将外国的判例作为审判的依据。但不排除对中外重要案例的研究借鉴,也在探索案例的指导作用。
蒋志培博士还认为: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对待在先的相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并不是一律作为后来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事实,不一律作为当事人无须举证的范围,“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里有两个位司法解释所肯定的要素,第一是前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仅作为后案证据的范畴,并不是必须遵从的强制履行的法律文书判项;第二是在后案诉讼中对前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不能作为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