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精神
沈德咏: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着力点 全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 立案起诉更规范……

沈德咏在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强调
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着力点
全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
作者: 陈永辉 李 劼 李 惟    发布时间: 2009-11-04 08:32:52

    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经验交流会11月3日上午在上海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发来贺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主持会议。沈德咏强调,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人民性的最好体现,也是对“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最好检验。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着力点,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

   沈德咏指出,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践“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是树立人民法院新形象的客观要求。“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影响着审判工作发展全局,必须大力巩固,优先加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立案信访窗口”承载的案件受理、纠纷调处、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只有加大力度抓好“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才能为完成好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创造有利条件;“立案信访窗口”直接面对人民群众。能否将群众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是一个关系到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是一个能否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不动摇的政治问题。当前,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相对滞后,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大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真正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沈德咏要求,要从制度建设、功能设置、设施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入手,深入开展“立案信访窗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使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基本实现“制度健全、功能完善、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总体目标。一要大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场所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总体上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要根据各地财力,尽力为涉诉群众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要按照办事公开原则,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工作流程,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相关信息。二要大力强化基本功能建设。做到既功能齐全,又突出重点,充分发挥“窗口”实效,满足涉诉群众多样化需求。不同审级、不同地区的法院可根据群众需求和地区特点,灵活设置“窗口”功能。三要大力强化行为规范建设。“窗口”服务水平与法官行为直接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要健全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办案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不断提高“立案信访窗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四要大力强化立案队伍建设。“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活动的成败,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立案信访队伍。要积极探索队伍建设的新思路,建立干部相对稳定与定期轮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岗位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

   沈德咏强调,要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作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抓出成效。要把“窗口”建设进展情况,作为今明两年衡量各地法院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指标。各地法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找准问题,找出差距,统筹规划,抓紧实施;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进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工作;要加强监督指导,采取自查与上级法院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立案信访窗口”进行检查验收。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出席会议并分别致辞。各高级人民法院主管领导、立案庭庭长、省会城市中级法院领导参加会议。上海高院、黑龙江高院、天津高院、山东高院、广东高院、福建三明中院代表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9/11/4 16:18:31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