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中院对著作权案件的简析
近年来,在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一直占有重要位置。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相比,著作权案件数较多。尤其是涉及摄影作品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2009年1-6月,我院受理并审结6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使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正真落到实处,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情况简析如下:
一、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08年新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3件,今年1-6月新收摄影作品著作权案6件,比去年同期的案件数增加了一倍。
2、案件的类型同一。均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侵权行为相同。被控侵权行为多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且使用的方式都为复制。
3、侵权主体多元化。该批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涉及县政府及有关下属部门、国有企业、广告商、报社、出版社等各类主体在各自行政管理及商业经营活动中违法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而侵权。
4、调解撤诉率高。受理后经我院组织庭前调解并达成协议,该6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均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100%。比我庭近三年保持的知识产权平均调撤率90%,还高出了10个百分点。
5、当庭兑现率高。今年1-6月审结的6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款均当庭兑现,当庭兑现率达100%。
二、纠纷形成的原因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相当的民众不知道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把他人的摄影作品用于经营活动,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基本规范。侵权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法律意识差,甚至形成错误的观念:摄影者把作品发表的目的就是让人观赏和使用的,自己图个简单省事,著作权人也不会因此受到什么实质损害。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不多,使得一些广告从业人员抱侥幸心理而为之。
2、对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不足。在这批案件中,被告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占83.3%,都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审理中我们发现二个现象:一是认为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是政府行为,是公务行为,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更不用需要支付报酬。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将宣传标语或展板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后不进行审查即使用,引起诉讼。如张一笑、张伯谦诉某某县汽车客运中心、金诺广告印务部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被告在创建平安旺苍活动中,委托广告部作了四块安全生产内容的展板置于被告经营场所,因广告部擅自使用原告《古城秋色图》为展板背景,客运中心对此未予以审查,构成侵权。在审理案件中我们了解到机关干部、企事业领导层人员几乎没有参加过诸如《著作权法》等特别法的学习培训,更不用说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因此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发生侵权被告到法庭还不以为然。
3、摄影作品权利人维权途径狭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双轨制”制度。但行政机关只能认定侵权,对权利人不能决定赔偿,只能调解,而若调解不成,没有救济手段。与此相比,走司法程序,既能判决赔偿,也是最终有效的结果。随着权利人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越来越多地拿起法律武器,且权利人在一个知产案子诉讼得到赔偿后,再起诉一系列的案子的情形较多。
三、几点思考及建议
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一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扩大宣传广度。二是加大对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利用该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特点,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加强正面报道,引导舆论导向,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不然的话,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特别是对一些所谓的惯例和传统观念要加以纠正,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三是利用公益广告、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多种途径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营造尊重知识、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实施。
2、加大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的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培训。重视培训机制的构建,着力抓好公务员队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自身教育培训,增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把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是可利用人才培训中心的平台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二是利用党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知识产权培训,以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中的作用。
3、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发挥行政执法便捷的优势。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大的侵权行为,加强对侵权商贩领域查处行动,加大对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的打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有效预防和减少侵权发生,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对接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前沿作用,进一步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4、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行政机关等教育、宣传、培训费用得到保障,使各项教育培训顺利实施。
作者:吴敏 张霞
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