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标准与专利的冲突与解决(发言提纲)
原最高法院知产庭庭长、教授、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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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与专利是既有联系的 两个不同体系
(一)标准与专利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过协调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的文件。
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智力劳动创造的知识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专利保护的对象通常是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方案。
(二)标准与专利追求的效能和对企业的意义不同
标准,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追求公益性、公开性和普遍适用性,属于公权利的范畴。标准对产业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作用,实现社会生产水平的普遍提高和标准化。
专利权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财产的法律形式和保障,属于私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在知识经济为特点的性经济发展时代,知识产权凸现巨大的商业价值。制度鼓励创新,保护民事主体的知识财产,达到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涉及标准的权利冲突
(一)知识产权与标准结合带来的影响
(二)从标准出版的专有权说起
(三)专利与标准的冲突
(四)企业标准备案不算公开
三、涉及标准权利冲突解决实践
(一)出版的特殊专有许可权和变化
(二)专利与标准冲突处理司法实践
(三)专利侵权判定司法解释处理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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