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被动维权为主动保护和利用
时间:2009年6月9日
对话者:蒋德富(中影集团公司营销分公司总经理)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法学博士)
整理者:李钢兵(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版权保护的紧迫性和相应采取的措施
蒋德富:电影版权是我们从业人员特别困惑的事情。这几年还稍微好一点,大家开始知道自我保护了,以前大家的版权意识比较薄弱,好多被侵权的事情到最后都不了了之。国企在实际操作电影时可能会有一些毛病,但是大家主观上基本都认为跟国企合作肯定不会有差错,但这是比较危险的想法。现在拍一部影片挺不容易的,动不动都是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投资,如果被侵权、盗版,那么对投资成本的回收是个比较大的损害。因此,版权保护显得越发重要了。“中影”虽然占有40%以上的国产片市场,即全国假如有100亿元的票房收入,“中影”就能占到48亿元,但是这些基本是综合收入,有些农村电影放映的收入也被折算成票房收入。“中影”在国内基本能控制发行、放映市场,再加上那些进口片的收入,综合看来差不多能占到全国票房总收入的60%,但是整体上中国电影产业跟外国尤其是美国好莱坞相比,相差太多了。电影产业在国内跟许多其他产业比起来也是很薄弱的,在国民经济中根本排不上靠前的位置,并且这么多年来的收入一直只有来自单纯的电影票房,而好莱坞电影产业一年就有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的收入,且其2/3来自票房以外,在美国国民经济收入中能占据前几名的位置。
虽然电影产业在中国排不上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它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具有大众娱乐的作用,有时候可以充当政府的喉舌,采用寓教于乐的方式替政府做宣传,这样就转变了过去一味说教的模式。它作为时代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现在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了,老百姓有了更多的钱可以进电影院看电影,这是中国电影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记得我小时候没有电视、网络等娱乐方式,只能看露天的16毫米电影。现在在多媒体的形势下,电影受电视、演唱会、网络和音像制品等各方面的冲击非常大。不过也得承认,现在中国电影在以每年28%左右的速度发展,这个数字对于一般年增长8%或者10%的产业来说是比较高的。电影产业的发展速度是根据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上下浮动的。虽然电影产业的发展迅速,但如果只注重票房,一部电影的收益还不能完全计算,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损失还是挺大的。现在观众群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高端的,就是所谓的白领,他们肯定是会去电影院看电影的,甚至会包一个小厅去看;第二类是处于中间状态的,就是属于中流砥柱的固定观众,他们也一定会看电影;第三类,就是待开发的、有潜力的观众群。这属于边缘市场,他们买了盘或者在网上看了之后,有可能就不去影院了。而在他买盘前,如果周围的人都在讨论一部他不知道的电影时,他也许就会去电影院买票看。这种观众对票房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以“华谊”为例,他们的《非诚勿扰》票房也挺好,但是上映前盗版现象严重,音像制品满天飞,网络上到处都有。很多人是在网络上看的,而网络下载是不会给制片方分账的,等于“华谊”丢失了网络下载的收入。不过,它是老百姓喜欢的喜剧风格的影片,大家愿意看,所以最后的票房也很高,否则票房收入将是另一番景象。
因此,电影版权保护的缺失,对票房的影响其实是相当大的。在这个大环境下,如果电影版权人能够提前对市场进行布控,那对票房的提升会有明显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个意识,那么中小成本的电影只要一发行,盗播、侵权的事情马上就会出现。因为大家都在网络或者在马路上买dvd看过影片了,所以这些影片最后的票房肯定不会好。而大片不太一样,情况会好一点。因为现在观众都愿意到电影院里去观看大片,欣赏特技效果和音响效果。我曾召开了一个制片人会议,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版权保护问题的严重性。一部中等投资的电影,当大家觉得它可看可不看的时候,这种因为没有保护意识而造成的损失是最大的。但是一些小公司一年也没生产几部影片,有些公司甚至一年一部影片都没有,或者两年才投拍一部影片,一个公司可能就20个人,根本顾不过来,也确实折腾不起,没法雇人去做这种事。不过,我还是想劝那些小公司要注意保护版权,提醒他们在影片上映之前要做什么,上映之后要做什么。有些公司想保护版权,但是实在没能力做,于是就委托我们帮他们做。
“中影营销”公司成立后,对此进行了仔细的考虑,认为一方面要做宣传推广工作,另一方面还要重点做电影版权保护的工作。以前,包括“中影”、“上影”、“长影”等在内的一些国有公司是在影片要上映时才开始跟大家谈影片的销售问题,谁出钱就给谁影片。但是现在我们会有一个提前量,即在影片宣布上映之前的一个月就开始净空市场或者净化市场,这样在影片出来时就会形成一个观影热潮,这对影片票房收入的提高有极大的保护作用。
为了达到清空市场的目的,我们首先从制作源头严格把关,对影片最后的母版出来之前的所有环节进行布控,母版出来必须有一个人专门负责看管,出了问题就是他的责任。其次,我们允许使用15—20分钟的长度来宣传影片,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比如20分钟的片花,我们看对方做到了什么程度,如果是连续播放20分钟,那就是侵权;如果只是播放片花或者再加点拍摄花絮,我们是允许的,因为这是在替我们做宣传。还有,我们在上映之前会利用全国29个省的律师组织对三百多家电视台和两千三百多家网站进行监控,律师组织会分别通知当地所属的网站和电视台:哪部电影的版权是属于“中影”的,会在哪天上映,提醒他们不要侵犯版权。从“中影营销”公司成立后运作几部大片的情况来看,《投名状》票房超过了一亿元,《赤壁》超过了五亿元,我们感觉这种保护方法挺好。韩总曾说2009年1—4月整个电影市场上有四部影片票房过亿元,“中影”的影片就占3部,我觉得这样还不够,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还得时刻警惕可能出现的一些盗播、盗版情况。
现在盗版严重的主要是网络,其用户多,传播速度快。每个人都可以拿着手机到影院拍上一段,或者在影片上映后拿着小高清机器到电影院去拍。现在去影院,只要你不带饮料,影院一般不会搜兜,有人拿个小机器进影院根本没人知道。那些侵权者可以用自己的电脑把影片片段或者片花上传到一个社区论坛,之后一些大的门户网站就可能很快地链接到这个论坛。一旦影片在网上出现,马上就会有几千万人甚至上亿人知道相关的消息,所以我们要求大的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或者搜狐网监播自己网上的内容。当链接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们必须中断链接,要不然就得负连带责任。不过,观众现在要求也高了,一般会选择去影院看真正的大片。另外,一部分人刚开始拿不准影片好看与否,就会先买个枪版看效果怎样。如果他觉得这部影片还可以,也会买票去电影院看,观众的观影心理也是在逐渐发生变化的。
蒋志培:枪版是拿dv在电影院直接拍摄的,制作来源比较清楚,似乎还好掌控。但是那些比较清晰、“质量高”的版本是如何来的?那些侵权盗版者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的?
蒋德富:有很多种情况。比如,有一次美国电影协会告我们中国侵权,具体片名记不清了,反正是部进口的大片。后来我们展开调查,但是没查出问题。最后发现是美国片方那边出的问题,他们给夏威夷海军发送的拷贝被人拿走转录了。
现在为了防盗版,我们在临近上映、拷贝准备发放到全国的时候,通常不给影院第一本拷贝,只是把后面几本拷贝发过去。等到上映的第一天,我们公司的人会到影院等着,到时间了再把第一本交给影院放映,这样就可以保证全国一起上映。而且我们每一本都会做上记号,防止拷贝从影院流出去。尽管这样,盗版还是会出现。现在的盗版技术也是越来越高,他们会将拷贝上的记号遮挡掉,这样我们就不清楚是哪些地方的拷贝流出去了。还有一些盗版商是以一晚5000元的高价跟放映员或者影院经理借用拷贝,经理一想5000元的价格还不错,又是在晚上放夜场,没有太大问题,就同意他们借走了。这些人拿走拷贝之后很快就会转录一份。我们现在想把保护做在前面,把能想到的地方先保护起来,在每一个环节中都有所保护,时刻都想着保护,不管我们的机制是否还需要完善。
蒋志培:我接触版权保护应当说比较早了,是上个世纪80、90年代了。面对因特网等新技术的挑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针对网络上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司法解释,就是我们做的。说到底,电影版权保护的基础还在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化,法律得有,权利和义务得明确。然后是才是强有力的法律实施和公众法律意识、商业道德意识的建立和增强。
关于版权保护,赔偿金额的确定也是个难题,因为一个版权的作品往往单价不清。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不少作品国家或者行业都没有单价的标准,连指导价格也没有,仅有的少数旧标准用了近20年,已经时过境迁。那么法院在判赔的时候,不能数量乘以单价得出最后清晰的金额,就经常导致一些现象:要么是普遍赔的太少,要么是个别赔的太多。不利于文化产品的交易和著作权的保护,这可是个大问题。著作权法中规定可以按照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标准赔偿,当赔偿金额计算困难时,可以在法定赔偿金额50万元以下计算赔偿,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法定赔偿额已经修改成100万元以下,估计将来著作权法的修改趋势也会跟进。按道理这样的规定已经很清楚了,但是由于文化作品的单价或者指导价都没有,具体到案件后还是会产生诸多疑惑,如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的计算方法,被用来计算的作品的单价往往没有真正反映市场的情况。电影相对好点儿,大多数情况下单价还是清楚的。但其他的如一首歌、一张图片,一段文字到底多少钱,就不像萝卜白菜一斤多少钱那么清楚了,这个涉及到明码标价的问题。司法界特别想说的一点是,最好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能对任何东西都有合同的限制,明码标价,并且有一定的规则,这样遇到法律纠纷遇到侵权的时候就好计算了。
知识产权制度分四个方面:研发、创造(创新)——管理——扩展使用——保护。四者不是决然分开的,但必须有这四个阶段才叫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版权制度。有时候,可能发生问题后大家才去解决它,就只能在保护的环节上起作用。但是,在创新环节上,如果没有机制的创新,没有对创新的奖励,以后可能就不会产生新的东西了。您的介绍对我很有启发,你们采用的派人保管母版的保护措施实际上就是一种管理。
蒋德富:对,我们现在十分重视管理,也有相应的奖励制度。另外,为我们服务的29个省的律师组织也都是付费的,而且费用很高,这样他们就会非常尽责地去监管。我们跟侵权方打官司的情况也有,但是经常采取和解的方式。一家电视台被发现侵权后,它不愿意被通报,就会问多少钱可以解决。而网络比较麻烦,经常是一会儿上载了,一会儿又删除了,你没法控制。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只能当作是一种宣传,但是如果它一段儿一段儿地播放这个视频,也是个很要命的事情。而且不仅仅是小网站,一些大网站有时候也可能出现这种事儿。这个有技术上的原因和局限,个人将电影上传到它的网站后,网站可能没有及时监测到这个链接,那么网民就可以从那里下载或者直接点击播放了。
后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原则是:合作归合作,打官司是打官司,目的就是让大家注意版权保护。我们更鼓励网站去买我们的版权,《南京!南京!》的独家网络播映权就是搜狐网花钱买的。至于它买完我们影片的版权后是否向其他客户收费,那就是它的问题了。其他网站只要能出具搜狐网给它的转授权,那它也能播放《南京!南京!》的视频。
另一方面,我们现在也逐渐加强对道具的保护力度,如《赤壁》中关云长用的那把道具刀,我们在网上最终以800元的价格卖了。其实,它就是一个木头把儿、胶皮做的刀身。以往这些东西就是一把火烧了,但是现在只要一拍完,我们就会加强对各种道具的管理、保护,所有的道具都会被做成三维视频放到网上拍卖。那些影迷也真的不得了,会下大价钱来买这些道具。章子怡穿过的一套衣服,就曾以20000元的高价卖出。我们也看到了一个后续开发的思路,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式在市场里寻找更多的收入空间。
蒋志培:虚拟的、知识财产如版权等东西不好管理,与知识财产相关的实物载体的所有权也同样不太好管理。
蒋德富:是,但实际上这些东西都应该保护起来的。因为中国电影的产业链包括制片、制作、营销、发行和院线。其中,制片是内容,制作是加工即后期制作基地给影片加数字处理、特技等,营销是包装推广,发行是手段即在市场上怎么去做,院线是渠道即通过影院实现收入。从拍片到收回成本,一定得经过这几个环节。而销售和运营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保护的时候就不能只保护一个,不管了另外的。我们集团中有37个分公司,还有光盘生产、房地产等其他公司,但是我们集团的精髓是与电影产业紧密相关的那几个公司。如果这几个弄不好,其他的也肯定弄不好。只有这些主干公司固定下来后,才可能慢慢扩大规模。
蒋志培:文化企业做大了之后就可以兼营别的业务了,但是也还是要为主业服务的。国际上这些方面的成功经验,实际上我们也在不断借鉴,为我所用。在版权保护上也是一样。在网络版权保护上我国与发达国家是处在同样起跑线上的,现在随着我国信息网络业的高速发展,网民成为世界第一,法官审判相关案件的类型、经验等也为国际同行刮目相看,整个事业更呈现楚丰富多彩、独领风骚的局面。总体评价国内版权保护,我们有做得好的地方,也有做得不好的地方。
说到底,具有一个好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而且这也是产业良性运作的一个基础。除此之外,司法保护或者刑事保护方面还应该严肃执法,加强打击的力度和广度,包括刑法打击。不过,这就需要及时侦破案件,侦破后再送到法庭依法审判。如果侵权案不能及时侦破,那些侵权人总是逍遥法外,一系列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破案了侵权人不能依法得到审判,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版权保护就是空话。只有让盗版者付出代价,他才可能会有所收敛或者停止侵权。相反,如果版权人觉得维权的成本太高,打官司过后丧失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兴趣,那么侵权人就获得了更大的利益,下次还会接着侵权。这是文化产业界和法律界都不愿看到的情况。
蒋德富:确实,一定得变被动维护为主动保护。就像我们跟酷6网关于《赤壁》影片侵权的官司,最后我们获得了6000元的赔偿。也许有人会觉得赔偿金有点少,但是我们起诉它主要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版权保护不同于经营,我们不是靠保护来挣钱,不是说这起官司不赚钱我们就不打了。我们是想要逐渐地在国内形成一个气候,大家都知道去保护自己的版权。
蒋志培:在法律上讲,这就是一个让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做法,有的时候及时停止侵权比事后要求侵权赔偿更重要。建议文化产业的只是财产权利人,还是要选择利益最大的,抓住证据确凿的、影响市场利益最大的打击。这样就牵动了主要矛盾,对版权方比较有利。
蒋德福:对。我们有时候可能还不挣钱,甚至还要搭进诉讼费,但是只要这个判决证明我们是对的,我们就会去做,起码我们有一个合法性。在这方面,我们代表“中影”的态度——我们是旗帜鲜明地坚持版权保护,绝不含糊!
蒋志培:不过,关键的是全社会要有版权意识,版权产业从业者包括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版权意识要更强。道德的约束、行业规则的约定,有时候比法律的作用更大。整个国家的市场管理、群众要是都有这个意识,执法也会相对容易些。我觉得现在已经比10年、20年前好了许多,过去很多人不认为这是财产,现在人们转变了观念,承认知识产权、版权是财产了,也慢慢知道不能轻易动他人的这类财产。这与我国法院20-30年来审理了大量的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也有关系。
以我多年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来看,您这种有清晰、完整的思路来保护自己的版权、发展自己产业的经营者还为数不多,照您这样的思路发展下去,“中影”将来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中国电影产业的前途也一定是光明的。
贴片广告的版权
蒋德富:现在,我们除了影片本身的版权保护外,也在提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保护话题——对贴片广告版权的保护。国家广电总局在2004年出台了一个文件,认可版权方有五分钟的片前贴片广告的版权,但是后来发布的管理细则中,有关电影广告的五分钟规定没有了。我们可以理解,电影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不方便具体说贴片广告就是片方的、著作权人的,也没法写得那么详细,五分钟以内版权是谁的,五分钟以外版权是谁的。但这种模糊的说法可能会损害版权方的利益。影片将来要在影院放映,影院有没有权利招商呢?我们说“有”,但是在五分钟以外才有。但是影院不太认同,所以彼此之间有点矛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曾经找了两个律师以及国家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开了个协调会,让大家给我出主意、想办法。
现在我们是高举旗帜,代表全国的制片方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没有我们花巨资拍摄的影片,影院肯定招不来商。如果是投资100万元的电视电影,肯定没有客户愿意投放广告。那些投放贴片广告的客户是根据影片的号召力、上座率的高低来决定投入多少的,这是连带效应。如果片前五分钟我们自己都不认可,全交给影院,那怎么行?况且原来的文件里说五分钟是我们制片方的,现在没提,那我们就继续沿用原来的规定。我们不能主动放弃自己的权益,所以前些日子我跟北京十家公司,如“保利博纳”、“华谊”等开了一个会,提到了这个问题,大家全支持我的主张,但是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作为一个行业,谁来管理这事儿。
蒋志培:谁和影院签合同?
蒋德富:我们跟他们签合同。
蒋志培:由你们授权给他们?
蒋德富:对。是我们跟发行部门联手与影院签合同,有时候签的是全年合同,有时候签的是当天合同。在签发行合同时,一定会写上影院不能删减我们片前五分钟广告,也不能移动位置,因为这是我们的收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院线或者影院说不行,他们自己也要招商,不承认我们的片前广告,那我们就会停止供片。从《变形金刚2》开始,只要哪个影院删减、移动我们片前广告的位置,我们就采取上述的办法。因为贴片广告基本都是排好位置的,有些影院经常把我们的广告剪掉,对准齿孔后把他们自己招商来的广告贴进去。那我们原先广告的位置就乱了,客户一看自己广告的位置变了,可能会引发经济纠纷的,到最后有可能我们得赔偿客户。我们想通过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来做一个行业规定,也一直想弄一个官司、一个案例来做典型。因为这种事情在我们国内关于电影版权保护、归属这块确实不太清楚。影院总是觉得我们给他们的好处少了,觉得他们自己招商的话可以拿到更多的好处,这是因为影院所有的招商收入都归自己了。而我们招商的收益在各个环节都有分账的。比如说我们招商得到50元收入,版权方要留20元,中间公司要留20元,影院拿最后的10元。
蒋志培:你们招来的广告收入还得分一部分给影院?
蒋德富:对。因为他给我发布了广告,所以我要给他付钱。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影院招商的收入根本不给片方分成,又有很多民营公司进来给影院拉广告,成立中间公司,让市场变得更加混乱。上次开会时我们提出了一个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大家都觉得这个想法好,但是有些公司推说自己不能领这个分成,因为他们一年也就生产一两部影片,担心得罪影院后,他们的影片就没地方放映了。我们“中影”不怕,但是让我们独自去扛这个大旗确实也累。
蒋志培:目前看来,通过具体的合同进行约定是个可行的保护办法。因为推动一个协会出台一个规则会比较费劲,得运作很多关系,还得等上一段时间;要推动一个立法就更难了,比如原先有五分钟片前广告版权界定的规定,你要想重新恢复它是很难的。所以,如果你很强势,同时影院也能得到重要合法利益的话,可以一个一个签合同来进行约定。有了这个合同约定,就规范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来如果谁违反了,你提起诉讼就会比较有依据。另外,不知道电影版权是完全在你们手里还是你们上面还有版权人?
蒋德富:就只有我们。
蒋志培:只有你们是版权人的话,那完全可以签合同来解决问题。
蒋德富:现在是有点寡不敌众,影院全都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他们还是经常违约的。
蒋志培:万事儿开头难,我觉得你签合同进行约定这事儿比你去推动协会发布新规则的成本要低得多。有了这个合同,将来有了案例,可能就会好点。当然行业的规则和相关的立法制定工作当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只要是对发展文化产业生产力有利。
努力开拓正版市场
蒋德富:电影业现在拥有许多机遇,也面临不少挑战,但还有一向很重要的事情——努力开拓正版市场。现在全世界都觉得中国电影产业每年以大于30%的速度发展是比较快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尼日利亚、比利时发展速度也很快,但是它们发展的是小电影,不是真正的银幕电影。那些国家拍完电影后是用数字方式来放映的,跟农村放映一样,不是到真正的影院去看。但是,我们国家不一样,有高端、中端和低端三个市场的规划:高端市场是在大城市里发展大影城;中端市场是在县级以上城市做二级市场,这里有胶片放映也有数字放映,数字放映能弥补胶片放映的不足;低端市场是农村放映市场,做流动数字放映。原来农村电影放映是弄台机器、拉着拷贝到处放,拷贝坏了还得重新买。现在数字放映节目已经提前存在机器里了,放映的时候只要带着机器就行,而且放映的效果还比原先拷贝放映清楚多了。
这是国家的规划,那具体如何执行呢?第一个层次的市场放映完以后,如何在第二层次的市场实现收入,然后延伸到第三层次的市场,使我们拿回更多的钱来,这也是我们关于电影发展的一个整体战略考虑。中间层次的市场可能拿不到更多的钱,但是实现了一个社会效应,让大家都看上电影了;第三层次的市场,即农村放映就没钱了么?也不完全是。在农村市场,可以把片前的广告卖给生产化肥的厂家,这也是收入。比如《举起手来》,在大城市首轮市场放映时效果不好,但是在农村有很多人看,到现在还不断地被点播。拖拉机、化肥这些不会来城市影院做的广告,就可以在这些农村中放映很火的影片中做片前广告。而像《建国大业》这些将来要在首轮影院中放映的大片就拉来了“奥迪”的冠名,我们现在是面对不同的市场招不同的商。首轮是在大中城市,一定要推广一个品牌,所以这三个层次的市场都需要保护,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整体的连接电影产业各个环节的保护。电影版权的保护是全方位的。
我们运作《建国大业》时想做一些新的尝试,即在音像发行三周后,跟中国邮政总局联手,在顾客购买邮政促销首日封的同时送一张《建国大业》的正版DVD光盘给他们,等于是配盘给消费者了。这样,顾客在购买邮折的同时又获得了《建国大业》的碟片。中国邮政总局的邮折可能会印刷20万张或者30万张,在这些集邮爱好者中有些可能不是潜在的进电影院观影的观众,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说是一举多得:一方面扩大了电影的观众群;另一方面增加了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打击了盗版碟市场,因为至少这批有了光盘的观众就不会再去买盗版光盘了;第三,我们电影版权方也通过跟中国邮政总局的合作,收回了一部分资金;第四,中国邮政总局也可以通过与我们合作、促销,增加首日封的购买率。
再如《南京!南京!》,我们也在尝试用新的技术建立网络的正版下载区。以前,大家都只是单纯卖一个电影版权,而这次我们采用的是网上下载单卖的方式,即我们在网络盗版出现之前先卖掉下载权利,由一个公司专门负责运营。网民要想看,就一次性付费3元,这也是一种增加收入的有益探索。刚开始可能收入不高,但是我觉得从运营角度来讲,我们“中影营销”公司要把市场细分化,争取每一个环节都能赚到钱,慢慢积累。过去,我们是笼统、简单地卖一部影片的版权,现在我们要把它分开来卖。网络方面,我们提供两种方式,一种是收费的,一种是免费的,有可能下载的收入要超过最后的总收入。现在网民太多了,手机也多达1.3亿部,如果1000个网民中有一个人付费下载,那么总收入也是很可观的。中国移动在大年三十晚上就可以获得1.7亿的收入,很了不得。现在,我们跟中国移动合作的同时也在对以前出售的一些授权进行保护。我们的一个长远目标就是希望将来在新媒体领域能通过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建立一套完善的付费观看模式。
蒋志培:网络等新技术必将挑战传统的版权产业和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迎接挑战,积极应对,运用新技术开拓市场获得新发展,还是在新技术和新的服务方式面前束手无策,一味的赌咒和抵制新技术的运用和发展?我认为,文化产业一定借助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之势,提升新水平、开拓新市场,要使网络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相互助力融合,不但各自都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而且成为两大行业丰富传播内容和先进新传播方式互利共赢得新亮点。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带来了新的附加服务,同时盗版者也在开动脑筋运用新技术。正版加新技术本来应当是绝配,应当互相借势发展,但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却不断发生着不和谐的猛烈碰创。这多么令人遗憾!
依法加大著作权的行政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力度,始终是促进我国包括电影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一环,也是著作权法律实施的长久主题。对盗版假冒行为要加强打击,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出击,同时还要指导整个行业形成稳定清楚的价格体系,这是解决当前突出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基础。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因当事人的提起诉讼为起点,赋有弹性,但无论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司法保护就法律责任来讲,都是最为严厉的;对著作权法律的实施影响重大。法律工作者更加接近文化产业、与文化产业从业者相结合,集中力量解决一些影响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成果。(原载《当代电影》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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