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精神
最高院:建议将主持调解纳入律师的执业范围

    新华网成都8月17日电(记者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刚刚闭幕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建议,应建立律师执业能力的科学评价机制,将主持调解纳入律师的执业范围。

张军在“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司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的主题演讲中指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然职责。真正履行好此项职责,律师也必须要有社会担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我国的律师更要通过促进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担当,切实履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他建议建立律师执业能力的科学评价机制,将能否促进依法调解、促成双方和解作为评价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方面,引导、鼓励律师更好担当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社会责任。建议完善委托律师代理收费、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制度,可考虑制定相应的指导性规定,对于律师促成调解、和解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同样代理费用,以激励受委托的律师促进调解、和解的积极性;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在保障其基本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各级各地律协还可会商法院,对于在辩护、代理中,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提出有见地的、被法庭采纳的意见的,应当增加补贴,以激励法律援助律师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建议拓展律师的执业范围,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将主持调解纳入律师的执业范围,允许律师接受矛盾纠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诉讼外,自主主导开展调解工作,并收取相应费用,以更有力地调动律师参与“大调解”的积极性,为全面促进调解工作提供新的生力军和更大活力。

    为此,张军说,广大律师队伍应当适应形势,更新观念,不断增强执业能力。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要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特别是要了解法院、法官裁判思想、裁判思路、裁判方法;不仅要勇于、善于维护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求,更要勇于、善于引导当事人放弃非理性的、无法律依据的诉求;不仅要勇于、善于据法力争,更要着眼于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长远利益,勇于、善于据理、据情做好促进和解、服务社会和谐大局的工作;不仅要善于“走程序”,更要善于争取息诉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概括而言,现阶段律师的执业能力,应当是既善于依法有效、实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善于化解矛盾、争取双赢、促进和谐的能力。

    自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律师队伍由1979年的212人发展到15万多人,律师事务所由1979年的79家发展到近15000家。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9/8/18 22:15:57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