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正版影视节目 反对滥用知识产权“碰瓷”“掠夺”
“敲诈勒索” 式诉讼 促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全国网吧业主、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产业权益人:
因信息技术而产生发展的网吧文化服务产业,为公众提供上网场所、通道、设备服务,顾客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学习、交流、游戏,其服务完全不同于电影院、卡拉ok厅的娱乐服务。我们不依赖**自立创业,我们为国家提供税收,全国十多万家网吧为社会提供数百万工作就业岗位,并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近年来包括广西南宁(近百家网吧)在内全国成千家上万家网吧小企业遭遇广东中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系列“恶意”维护其私有权利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诉讼,对我国网吧文化服务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危及行业生存与社会稳定!作为共和国公民与纳税人,公众文化服务的网吧从业人员,网吧的财产权、合法经营权、生存权、网吧员工的劳动就业权,以及相关社会公众(没有条件上影院、家庭观看影视节目)的文化利益,谁来保护!?该不该依法保护!?
根据国务院《电视广播管理条例》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广东中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没有合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没有信息网络传播经营资格,其传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经营行为是非法行为!上述规定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东中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合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商业性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系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其没有合法的商业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却在全国各地保护其网络信息传播权起诉众多网吧索赔。人民法院不能保护非法利益,法院不能、也无权否定、改变或者虚化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司法权不能侵犯行政权利!国务院《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广东中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传播与所谓“维权”诉讼行为都是违反此规定!
通过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数以十、百万计,而且每天会产生数十、百计的新的视听节目与权利人,无论作为权利人,还是网吧都不可能以传统的方式相互联系许可、授权。尽管有相关网吧已购买相关影视节目服务,但其可提供的视听节目数也非常有限,现不仅遭遇中凯公司起诉,而且遭遇北京网尚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与需要,为了网吧的生存,网吧下载影视节目(或者上网顾客下载影视节目),不是不愿付费,而是没有办法面对数以十、百万计,且天天产生以十、百计的没有网络信息传播权利人标识、也没有权利人公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利人”,不知道向谁、也不知道以什么方式合理付费!
广东中凯公司取得香港《功夫无敌》的音像制品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五年权利的费用是75万元,全国仅网吧有13万多家,如果每家赔偿1000元—3万元,赔偿总额可达1.3­­—40亿元,我们绝不能容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索赔获取暴利的行径!这种“商业模式”不仅摧毁作为文化产业的网吧行业,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公正、公平与稳定!!法律与文明社会是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利!!!
我们倡议:
一、因互联网技术产生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我们希望著作权人或者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继受权利人以集体授权与网络技术付费点播等手段,以平衡权利人、相关产业权利人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合理方式来解决。反对滥用、神话知识产权,依法应对、抵制网络信息传播权利人以“商业模式操作获取暴利”提起“碰瓷”性的“掠夺”与“敲诈勒索” 式诉讼,此行为有严重损害相关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损社会公正、公平、社会的稳定,把人民法院变成私人获取暴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人民司法权威与形象。
二、用正版影视节目,促进影视创作繁荣、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依法、适当、平衡地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护社会公众文化权利。
三、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要依法保护网吧的财产权、合法经营权、生存权、员工的劳动就业权,更要保护公众享受文化产品的权利,组织积极依法应对以诉讼获取暴利的“商业模式”的诉讼,防止搞垮一大批网吧小企业损害社会稳定与发展,维护网吧的生存权利,员工就业权利。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合法经营传播,网吧不与非法、恶意“诉讼”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公司合作。
五、尊重的他人财产权,网吧未经具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营资格的权利人许可传播影视节目应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用,或者根据有效传播次数的营业收入中部分收入支付合理使用费用。阻止侵权行为,也防止通过侵权诉讼获取暴利的行为!网络传播1次、10次、100次1000次10000次的民事责任肯定不能一样。
我们协会愿意配合**等相关机构,进一步促进网吧保护知识产权使用正版影视节目,促进网络文化行业健康发展,为稳定社会、促进发展作出贡献。
南宁市网络文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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