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美国)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陳利亚 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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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0646号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8号
(美国)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面公司
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市场
一、 案情简介
1997年 - 2003年间,北面公司经核准在第25类服装、夹克等商品上分别取得“THE NORTH FACE”、半拱形图形以及“THE NORTH FACE及图”三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113227号、第2018931号和第2018929号。
2006年11月20日,公证人员在秀水街市场A2-0052摊位购买了带有“THE NORTH FACE”和“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的服装一件,取得了信誉卡、名片,秀水街公司开具了发票。
2007年1月5日,公证人员分别在秀水街市场A1-0010、A1-0012和B2-0019摊位,购买带有“THE NORTH FACE”和“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的服装各一件,取得了相应的信誉卡,秀水街公司开具了发票。
2007年2月13日,北面公司向秀水街公司送达了律师函、相关公证书及其他附件,告知秀水街市场内A2-0052、A1-0010、A1-0012和B2-0019摊 位的商户存在销售侵犯北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要求秀水街公司立即对上述商户进行停止营业、清除出市场等处理,在秀水街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 底查处其他侵权行为,并签署对所附承诺书,保证秀水街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秀水街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07年3月7日发布公告,对A1-0010、A1-0012、B2-0019摊位予以警告,并在相应摊位上方悬挂“售假警告”牌;对A2-0052摊位,秀水街公司主张公证书中写的是F2-0052摊位,而其市场内无此摊位故无法进行处理,并将此情况函告北面公司,但是北面公司表示并未接到此函件。
2007年3月8日,北面公司在秀水街市场A4-0027、A4-0008、A2-0023、A2-0052、A3-0048摊位购买了带有“THE NORTH FACE”和“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的服装六件,取得了相应信誉卡,秀水街公司开具了发票。
2007年4月3日,公证人员在秀水街市场A4-008、A3-047摊位购买带有“THE NORTH FACE”和“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的上衣各一件,取得了相应信誉卡,秀水街公司开具了发票。
2007年7月16日,秀水街公司发布公告对A4-008、A3-047摊位予以警告,并在摊位上方悬挂“售假警告”牌。
在秀水街市场购买的上述服装上使用的“THE NORTH FACE”和“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与北面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THE NORTH FACE”和“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相同。
2005年3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2号通告,禁止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经销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带有包括北面公司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在内的外国知名品牌的商品,要求各市场开办单位将屡次经销假冒上述商标的商户清除出市场。2005年3月23日,秀水街公司的前身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和其他服装市场公司联合发布“贯彻禁售措施、加强市场管理、拒绝假冒商品”的倡议书。
北面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76 525.08元,公证费人民币11 195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人民币2080元,合计人民币89 800.08元。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经营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三、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本案中,秀水街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具有为市场内商户侵犯北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故意。
然,何谓具有为商户侵犯北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故意?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秀水街公司作为秀水街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严格管理、审查其市场内的经营者所经销的商品来源和商品授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在其收到北面公司的律师函前后,秀水街市场内均有部分商户公开展示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而秀水街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审查相关商户的商品来源和商标授权手续的义务,因此秀水街公司未对其市场内相关商户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 严格审查,未尽到其作为市场管理者的严格管理的义务,存在为相关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述案例表明,市场经营管理者需承担严格审查市场内相关商户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的义务,否则就会被认为具有为相关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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