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湖北省高院下发《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就网络盗版侵权,首次制订详细赔偿标准。对此标准有赞许也有疑义。
“有道理,这应该是湖北省审判经验的总结,”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肯定湖北省法院的作法,“这是一件积极的、值得称道的事情”。蒋志培博士接受记者采访如是说。
“没有价格,何谈赔偿?”蒋志培强调,“文化产品在网络交易规则不完善,基本没有指导价格,一张光盘在音像店有一个明确售价,但是在网络上下载、点击播放究竟值多少钱却没有价格标准”。据蒋志培介绍,1990年国家版权局《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对书面文字作品有每千字40元至120元的“指导价”,这已经是近20年前的标准了。但是,网络上文化作品连这样一个二十年不更新的交易价格标准也没有。蒋志培博士认为,这就首先引起了交易的不顺畅,使文化产品的价值不能客观体现,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当然也导致遇有侵权诉讼赔偿标准不统一。他建议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应该牵头协调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文化产品的交易规则,特别是建立和规范文化产品的网络交易价格体系,让文化产品和“萝卜”、“白菜”一样,有一个明确的、有弹性的网络交易价格标准。对侵权者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义务是责任的基础,交易价格是损害赔偿的前提,市场必然有价格的指导,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蒋志培认为这是文化产业发展不难突破的瓶颈之一。
至于湖北省赔偿标准,蒋志培同时又担心,不从“源”入手,而不得不在“流”上下功夫,法院积极进取可能还会让电影制片人和使用者双方不太满意。具体赔偿标准作为一个“打包价”还需要更多的考量标准,而不能一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