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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点评最高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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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由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和《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联合主办的第四期“人民网IP沙龙”于6月30日下午在人民网举行。本期沙龙的讨论主题为“聚焦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解释”。200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09年7月10日。

  发言人:高卢麟 前国家专利局局长
      蒋志培 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庭长
      李德山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题:多方点评第七条“禁止反悔原则”

  发言全文:

  该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而对于该条原则,在讨论现场,几位嘉宾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本次IP沙龙主讲嘉宾之一,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德山首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在法律、司法解释层面上第一次提到。之前只有北京市高院2001年发布的文件里面有提及。而且,把禁止反悔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限制性的修改或者陈述,而不管修改或者陈述的目的是什么。关于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是否要考虑修改的原因,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只有为了克服新颖性和创造性所进行修改或陈述才禁止反悔,其他类型的修改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但是也有持相反观点的。但主流观点认为还是仅限于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所做的修改。第七条是把那个限制取消了,有点像美国现在的实践。这样一来,申请人人可以修改和陈述的空间就变得非常小。”

  在这之后,本次IP沙龙主讲嘉宾之一,前最高人民法院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对第七条作了补充:“我想特别提醒大家注意,实际上第七条制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立法上没有,以前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虽然说没有直接用这几个字表述,但是我觉得这个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禁止反悔原则从理论上说就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要求保护这个范围时的一些主张,为取得专利获得了这样一个授权,有些条件,在保护的时候,把过去为了申请获得专利而放弃的一些权利,有明确放弃、否定的一些要求,又要重新恢复保护,我觉得理论上是能说得清楚的。在具体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表述上确实应该慎重。

    这个解释的前一稿我看到关于修改,没有限缩性,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写了一个限缩性。在申请专利当中,取得授权的时候,修改这个东西是经常发生的。这种修改掌握不好,就会发生反悔的问题。而禁止反悔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是相当重大的。因为解读的权利反悔了,可能就不给保护。所以这个问题是相当大的。我觉得中国的《专利法》或者司法,应当有意识地站在专利权人一边。这是对中国科技创新有利的。而不应该因为发生了经济危机,我们就要临时做一些调整、做一些部署。

    比如有限缩性的规定,我觉得可能更加明确,把禁止反悔原则的最真切的含义说出来,就是你当时放弃,你就是对未取得的专利而放弃的一些东西,当然也包括限缩性修改。这样比较实在和不会出太大的风险。如果这样的话就有弹性了,而且弹性很大。人家没有放弃,做了一些修改,有时候审查员也搞不准技术问题,他跟人家交涉,让人家修改,最后修改了,是不是就完全放弃了那个权利呢?可能不是。这时候在司法实践上引起了一些混淆。弹性大的时候很容易伤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所以我觉得,刚才李德山分析了以前的一种观点,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后来法院觉得应该是实质性的一些东西。实际上,新颖性、绝对性,北京高院过去的规定过于绝对了,这种应该是实质性的,可能外延比解释新颖性、创造性稍微扩大一点,能够有一点弹性,但是如果再扩大,扩大所有的修改,像前一稿写的。或者即使限缩性的修改,我觉得有可能把禁止反悔原则不当地理解,会对权利人有所不利。”

  而对于禁止反悔原则,前国家专利局局长高卢麟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禁止反悔原则不应该仅仅适用在专利法里面,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里面都应该适用的原则,现在在专利法里面为了取得专利权放弃了很多东西,当你进行侵权诉讼时,你有半年的权利扩大,这当然是不应该的。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清楚,美国禁止反悔原则经历了若干个阶段。不仅仅刚刚讲的和专利有关的实质性的修改,甚至是所有的修改都导致禁止反悔原则,这个导致适用是有非常明确的概念,就是说权利保护范围不能再引用等同侵权了,等同侵权就没有了。我就想到有这样一点,中国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美国显然是不同的。我们要保护创新、保护专利权人,平衡点掌握在哪里?需要研究。如果和美国一样,我觉得最后可能不是很合适。因为美国任何的修改都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产生,而由于禁止反悔原则的产生,导致你的侵权没有等同侵权,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9/7/8 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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