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4日下午2009年“知识产权共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医文化传承”论坛在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论坛由法学院副教授、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王春燕博士、孔伯华国医学堂校长孔令谦主持,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等致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志培博士、孔令谦校长、北京中医药大学黄作阵教授、王凤岐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燕博士等进行了专题演讲。法学界、中医中药界和首都媒体界的人士出席了会议并参加了讨论。
蒋志培教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政策分析”为题发表演讲。演讲涉及以下六个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4、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关系;5、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途径探索;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关系等。
蒋志培教授认为,在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经历了从民间文学艺术到传统知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变,这体现了对该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对法律保护路径的甄别和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关系,其双方特点有着重合交叠的地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能够发挥作用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财产、知识产权。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毕竟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同,不能照搬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因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现有框架也不能满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量的、急迫的需要。非物质遗产立法保护的是“源”,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流”,二者之间分工、协调、衔接得当,源头活水才会远远流长。结合我国国情,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探索保护的具体途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务之急。
蒋志培教授认为,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尚存较大争议,来自于不同阵营的学者也意见不一,但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则已就此问题基本达成应予保护的共识。且经过多年的研究和争论,知识产权学术界形成了三种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是现代知识产权模式;二是特别法模式,也称专门法模式;三是在前二者的基础上的综合,即综合保护模式。
蒋志培教授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不可辩驳的缺陷,存在知识产权整个制度上的瓶颈和理论上的障碍。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主体的不特定性和群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期性、传承性、保护客体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因此很难简单套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传统法律关系模型。蒋志培教授强调这种制度设置目的不同、功能不同的情形,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同理念、原则、制度和制度实施等的激烈冲撞。有的就此对知识产权制度感到失望或者抵制,有的则对“知识共享理念”不屑一顾。
蒋志培教授认为,特别立法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都是强调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特性的保护。前者强调一个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外的,一个崭新的有针对性的保护系统,这样可以不必受之前制度的限制和影响,构建新构架,然而这种方式割裂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天然关系,对整个法律体系来说可能会造成体系的交叠复杂、界定不清,并且也可能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因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上,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型,考虑综合的保护模式可能更行之有效。不能轻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法律保护,要研究司法救济的各种措施,要使不当使用者承担责任,要使权利主体获得实实在在的财产利益。
蒋志培教授说,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主要是在各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和科技实力,逐渐在知识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不仅获得巨额利润又无须支付任何使用费用,且其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实际控制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从而剥夺文化遗产来源国自己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这种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上的利益失衡性,使发展中国家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必要性更加急迫。
蒋志培教授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化保护,除了法律保护之外,还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合作。以政府为主导,重视特定的“人” 、“实物” 和“场景”的重要作用,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措施,保证资金投入,以达到保护、抢救、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最好的保护就先保存,保持其独特的文化特性,在此基础上传承和发展。
蒋志培教授强调,对涉及非物质文化的民事主体要研究考虑设置运用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也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虽然都可能是一个部分、一个环节,但是都不容忽视。
蒋志培教授认为,文化遗产传承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中医中药学领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具特色、最紧迫保护的一个领域。各方面各领域应当兼容并蓄、发挥各自长处,综合解决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重大瓶颈问题。时不我待、机遇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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