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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8年)2

四、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人权的全面发展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不懈追求和努力的目标。2008年,中国政府着手制订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纪念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提出“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高度重视。

    ——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政府首要保障的人权。2008年,中国经受了特大自然灾害的考验,灾害发生后,政府把抢救生命、社会救助、恢复重建迅速纳入法治轨道,最大程度地保障因灾受损公民在灾后的生存和发展。2月,国务院公布了《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中央政府支持因灾倒房家庭每户重建两间基本住房,对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等7个重灾省区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重点保障。汶川地震后,国务院先后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从基础设施重建、产业重建、生态环境修复、人口安置、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心理康复等各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共达760万人次。就业促进法开始实施,各级政府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不断完善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政策,就业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仅全国城乡残疾人的就业人数就达到2100多万人。加强和改进消防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管理事故多发势头,全年因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

    ——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开始施行,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这是人权的一个重大发展。

    ——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首次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给予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3062万人,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21474万人。

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82年制定商标法,1984年制定专利法,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1991年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2008年,中国首次制定并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取消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提高到违法所得的4倍,将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提高到20万元。增加了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给予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到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建立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取得新突破。

    ——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严厉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雷雨行动”和“天网行动”。“雷雨行动”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尤其是恶意、群体及反复侵权、假冒、冒充为主。“天网行动”以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为主。两个专项行动大大遏制了专利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2008年各地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092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34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59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601件。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7056人次,检查商业场所7671次,检查商品2110822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案件21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11件,跨部门执法协作327次,跨地区执法协作262次。共审批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44个。

    ——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6634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7045件,一般违法案件9589件。查处涉及侵犯港澳台和外国商标注册人权益的案件10965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1963万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287万件,罚款46740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37件、犯罪嫌疑人145人。

    ——依法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全国海关共扣留进出口侵权货物9297批,涉及侵权货物数4亿多件。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共2292件,新增的备案申请数量与2007年同期基本持平。

    ——依法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举办“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把涉及奥林匹克的专利侵权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共查处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件1721件,案值1659万元,罚款727万元。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5858件,案值3484万元,罚款2976万元,同时没收并销毁了一大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各类商品。全国海关切实履行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工作职责,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进出境,扣留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和物品约45万件,案值约人民币383万元,有效遏制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和物品的进出口。监控和收到违法转播线索242条,查处违法网站117家,对84家网站采取关闭或停止接入等措施,责令33家网站删除内容或停止侵权行为,在互联网界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奥假冒盗版犯罪活动,及时破获假冒奥运金牌案、假冒奥运火炬案、制售假冒奥运纪念币等一批案件。国际奥委会表示“对北京奥运会电视转播和媒体报道情况非常满意”,“中国反盗版工作为全球奥运版权保护树立了榜样”。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诉讼制度的作用,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实际,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方面加强调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在行政诉讼方面,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在刑事诉讼方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司其职,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预防和惩治知识产权犯罪。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比上年上升32.58%。

    ——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月活动。2008年,人民法院开展了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月活动,这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由全国法院举办的持续时间最长、主题鲜明突出、内容丰富多样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专项行动。

六、关于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开展法制宣传,繁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育法律人才和中华民族的法治文化,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一)法制宣传进一步加强。

    ——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围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这条主线,阐述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及取得的巨大成就,总结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经验。这是中国关于法治建设的第一部白皮书,是中国第一次以政府文告的形式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五”普法规划中期督导检查工作顺利完成。310万名公务员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24万农村“两委”干部接受了法制宣传教育,634万企业职工受到法律知识培训,建成青少年法治教育示范基地100个,94%的城镇中小学、85%以上的农村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表彰了第三批“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进了农村和城市社区依法治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全面启动,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组织重大事件和重大主题的法制宣传。汶川特大地震后,司法部组织开展了以“加强法制宣传,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的法律进灾区、进安置点、进帐篷、进活动板房、进工地的活动,在法制日报和中国普法网等媒体开辟专门栏目,宣传与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举办“奥运法制宣传万里行”活动,印制奥运法制宣传手册、折页、海报,制作动漫公益广告《福娃说法》光盘,开展手机报奥运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扩大了奥运法制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开展相关专项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参与者达2600多万人。利用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日,开展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法制教育,全国直接收看的人数达1200多万人次。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产生深远影响。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于2006年启动,到2008年已历时3年。3年中,“双百”活动在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89个地、市、州,共举办报告会135场,直接听众38万人。近百名法学家到中国各地向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宣讲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

    (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继续繁荣发展。

    ——法学教育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中国共有法学类专业院校系610多个,在校法科学生达到40万人。为解决中西部地区基层政法机关法律专业人才紧缺问题,开展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5所政法院校招录5000多名学生。改革试点以司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着重训练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繁荣法学研究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2008年,中国法学界以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为契机,对各法学学科30年来的进展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研究成果。以关注重大事件、关注民生、积极回应现实问题为着力点,就重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的决策提供法律对策和法学理论的支撑。中国法学会组织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有40篇(部)法学专著和法学论文获奖。2008年中国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法律类期刊600多种,发表论文数量在3万篇以上。

七、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08年,中国与国际社会积极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涉外领域的法治交流,涉外领域法治建设成绩显著。

    (一)参与有关国际立法。

    ——在反恐立法方面,中国派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2008年会,继续参与《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谈判,表达了希望有关各方能就公约的遗留问题尽快达成共识,尽早完成该公约的制定,以健全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的立场。中国还在联合国大会等国际舞台,重申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大会应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发挥主导与协调作用的主张,支持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并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在现有13项反恐国际公约中,中国已经参加了其中11项,签署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在反腐败方面,派团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届缔约国大会及各工作组会议,积极主张履约审查机制应严格遵循缔约国会议决议确立的原则,不得干涉缔约国内部事务,司法协助、资产追回、技术援助应作为履约审查的优先事项。

    ——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派团参加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四次缔约国大会,强调国际合作始终是履约工作的重点和优先事项,呼吁各国在尊重差异、增强互信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履约能力,反对以履约审查为名干涉别国内政。

    ——在外空活动和外空法方面,派团参加联合国外空委第51届会议,首次提出建设“和谐外空”概念,并强调指出,维护和加强外空法治、促进外空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建设和谐外空的重要保障,各国应对此共同努力。

    ——在国际刑法方面,分别组团参加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届缔约国大会续会和第七届缔约国大会。代表团重点参与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的讨论,主要涉及侵略罪和国家侵略行为的定义、法院行使对侵略罪管辖权的条件及侵略罪条款的生效程序等具体问题。

    ——在人权法方面,作为人权理事会成员之一,中国一贯重视促进、保护并大力发展本国人权事业,始终认真负责地履行理事会成员国的职责,积极参加各种人权机制运作和人权专题讨论,致力于促进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2008年6月,中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同年8月31日对中国生效。

    ——在海洋法方面,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上重申于2007年提出的“建立和谐海洋秩序”的理念和主张,强调建立和谐海洋秩序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海洋永久造福人类,人类持续回报海洋,要在科学和法治的基础上,实现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平衡,开放和管制之间的兼顾,先来和后到之间的公平。2008年,中国有关方面积极进行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研究工作。

    (二)着力推进司法协助等领域的缔约工作。

    ——3月19日,签署了《中国和秘鲁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4月3日,签署了《中国和阿联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5月27日,签署了《中国和韩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7月11日,签署了《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9月24日,签署了《中国和委内瑞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中国和科威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引渡条约》;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日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基斯坦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国和纳米比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葡萄牙引渡条约》;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和阿联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三)继续推进国际条约在香港、澳门的适用。

    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办理了中国参加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七附加议定书》、《〈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关于中心所在地的议定书》、《泛美开发银行成立协定》、《泛美投资公司成立协定》、《多边投资基金II成立协定》、《非本地区国家加入泛美开发银行总则》等8项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的手续。办理了中国参加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3项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有关手续。

    (四)密切跟踪国际热点法律问题。

    ——在外空活动方面,根据国际外空活动的最新形势,中国空间法学界积极跟踪国际空间活动的法治问题,发表相关看法主张。中国空间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了“空间立法名词”研讨会,专门就我国拟定空间活动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在人道法方面,组团参加国际人道法地区研讨会,围绕“支援和平行动中和复杂紧急情况下的机构间合作及重建家庭联系”主题进行讲解。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派团参加气候变化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COP14)和京都议定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MOP4),强调气候变化是对全人类的挑战,落实公约和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一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要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三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各国应按照公约、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在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方面做出具体安排,采取切实行动,目前紧迫的是要确定发达国家中期量化减排指标。此外,中国还积极参加了安理会、联大气候变化高级别会议、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亚欧峰会和东亚峰会以及中日韩、拉美、地中海等全球和区域多边会议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讨论,显示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负责任态度。参加了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经济大国气候变化会议,同欧盟、日本、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举行了双边气候变化磋商,与法国发表了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与澳大利亚发表了进一步密切在气候变化方面合作的联合声明,与日本发表了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和巴西、墨西哥、南非等也加强了气候变化磋商或协调。

    (五)支持联合国决议,参加国际合作,积极打击海盗。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和安理会决议,2008年12月,中国海军开始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首次执行护航的任务,多次成功保护我国和外国商船,成绩卓著。

结束语

    2008年,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巨大。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键的一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中国将从本国国情出发,继续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保障人权,坚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司法改革,坚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依靠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把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升到新的水平。

附 录

    (一)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的法律目录(7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二)2008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30件)

    1、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2、护士条例

    3、土地调查条例

    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5、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9、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10、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1、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12、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13、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1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16、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19、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6、草原防火条例

    27、森林防火条例

    2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9、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3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19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9/6/3 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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