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际商标协会2009年会于5月17日至5月20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中华商标协会派出代表团
参加会议,主办中国商标法律保护研讨会,并顺道访问美国、加拿大等专利商标主管部门。蒋志培博士应国际商标协会邀请出席会议,并作为中华商标协会代表团成员在西雅图年会中国论坛中发表演讲,以专家视角介绍了中国商标保护的状况和进展。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刘烨,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司司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正发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商标协会代表团成员国家工商管理局官员、法官等出席研讨会,回答了与会者提问。以下登载蒋志培教授演讲的中文稿,供读者参考。
中国商标司法保护的发展与展望
蒋志培 博士,教授, 高级顾问
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很荣幸在美丽的西雅图与大家一起探讨商标的保护问题。
中国商标法最早颁布于1982年,之后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二次修订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进行的,这为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至今已经实施7年多了,这7年来,中国人民法院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在一系列法律适用、具体实施机制以及程序问题上取得了显著进展。
2002年1月到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个适用商标法的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等程序和适用商标法实体法律等问题。2008年最高法院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案件以及商标确权授权等司法领域进行明确,为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比较棘手的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和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对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当事人请求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
为了有效解决某些地方盗版和假冒侵权行为十分猖獗,呈现内外勾结、规模大、产供销连锁、与其他违法犯罪相牵连等问题,2004年11月和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两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其中,对三种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标准以及代理进出口等共犯问题;加大对法人犯罪行为的惩处;对重复侵犯商标权犯罪、没有悔罪表现、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规定不适用缓刑。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一审案件3326件,有罪判决5386人。
中国法院对商标权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复审,包括对商标授权的司法复审和行政制裁等的司法复审。其目的是更好的实施国家的商标法,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2008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074件,审结1032件。
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领域也充分发挥了作用。今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增长迅速,从2003~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625件,年均增长20.60%,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8.39%。这五年中,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商标案件10409件,占到了所受知识产权案件的16.1%。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406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074件,著作权案件10951件,商标案件6233件。新收商标案件比2007年增长61.69%,增幅明显大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已占所受知识产权案件的25.5%。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说明知识产权审判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和信赖,也反映了在国际金融危机、经济下滑的形势下,知识产权纠纷呈上升趋势。
为了充分实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适应新的形势,7年多来,人民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31个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和完善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商标权人可以在全国400多个设有专业审判庭和专业法官的中级和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中国现在有1个省级高级法院、21个中级法院和15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民事、行政和刑事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试点工作,已经积累和总结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接下来,我对三个热点问题发表意见:
I. 如何制止和追究假冒伪劣行为的刑事责任?
假冒伪劣行为既涉及到侵犯商标权又涉及到触犯安全、质检、市场秩序等法律法规问题,法律对后者的惩治往往更严厉、快速,所以应当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重途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最有力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制止和惩治。
对构成一定商业规模犯罪的假冒伪劣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对侵权行为有效制止和对财产的控制,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也进行了控制。对犯罪线索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向工商管理局请求行政查处,也可以请求及时停止侵权。有收集到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了商标权的也可以起诉要求民事司法保护,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请求临时禁令,及时停止侵权行为;还可以在案件中请求永久性禁令,由法院审判后作出,被告不执行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追究商标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已经十分明确,中国刑法对商标犯罪案件规定了三个罪名。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刑法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条罪名都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为打击犯罪,先后颁布了两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再将商标刑事犯罪的门槛降低。如,侵犯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就为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就为情节严重。单位范围的定罪量刑标准与个人犯罪相同。当然刑法还对触犯其他刑事法律的产品伪劣等行为提供了惩罚的法律依据。对低于刑事追究门槛的,可以视情节给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制裁。
对假冒伪劣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这就是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搜集,要注意收集行为人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包括行为的性质、动机、数量和范围。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方便公安机关侦查。对自诉刑事案件,证据的要求更高一些,需要自诉人更加充分的准备。
II. 如何依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中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司法解释还有赔偿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费用以及支付合理律师费用的规定。对于获得赔偿,其关键的问题也是提供充足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善于运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审计临时措施等规定。在运用法定赔偿时,也要提供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的可考虑的因素,以便争取法官对自己请求的支持。
为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酝酿中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法定赔偿最高额已经由五十万提高到了一百万。另外,这几年的审判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中国法院为保护权利人利益,适度加大侵权案件的判决数额。例如,在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诉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侵权故意较明显且未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损失人民币8,300,440.43元的判决,这是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最高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III. 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展望及评价
随着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滑的突现,原有支撑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出现了变数。出口走低,有的企业资金断链,股市房市低迷,开工不足,企业减员等,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要求与格局受到挑战。会给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运作和运用带来影响。
但是可以肯定,中国坚持改革与对外开放,进行创新国家的建设基本政策并无改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内和谐相处、对外平等相待的和平发展仍然当前和今后发展的总趋势。但从抑制经济过热到全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向的趋势,迫切需要一个法治、有力、便捷、公平、透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大力加强国际合作。
中国最高法院正在对首都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对专利、商标授权以及侵权案件统一司法标准,积极进行调研。对目前授权行政和司法程序层次多、循环诉讼等制度问题,也在酝酿进行改革。在中国司法改革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司法的廉洁,更加注意司法机关与民意的沟通,更加注意在金融危机情况下给企业创造创新发展的便利环境。
中国也正在组建具有跨国法律服务经验、语言沟通顺畅、素质精良、从业道德操守良好的法律服务律师队伍,提高位中外客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正在酝酿中,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商标法必将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平衡各方权利人的利益。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发展和水平的全面提升,会为中国保持经济的平稳、快速、健康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也将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