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
原载《人民司法》07/2009期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 林广海
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律史教授奥尔特所著的《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文译本。该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声誉,权威人士评论称:“本书是一颗闪烁发光的宝石,它对每一位读者都有或多或少的益处。”翻开书页,让思绪漂流在作者描绘的正当法律程序源流的长河,但见正当法律程序思想的一颗颗宝石熠熠生辉。
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被誉为普通法中“最重要的公式”,“最著名的短语”,它使诸如法治、经济自由、个人自治以及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等价值观念具体化,因而是法学领域一个永恒的主题,数百年来一直是法学家、法官及律师关注的重点。
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发轫于英国,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有令人难以忘怀的表述。在英国的渊源中,正当程序保障(或者王国的法律)是对君主的一种限制,要求约翰国王或他的皇室官员在可能针对一个人采取行动之前,必须遵循某些程序,而设计这些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公正——约翰国王在英格兰伟大的贵族们以刀剑相逼的关头,受到反叛的贵族们逼迫,被迫作出承诺与让步:除非按照王国的法律规定,贵族们的生命和财产不得被英国国王处置。岁月流逝,伴随着英国移民驶往北美的第一艘船只“五月花号”登陆普利茅斯,英国殖民者把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种子携带到美洲,播撒在美利坚土地上育出灿烂的法律之花。“禁止联邦政府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法案》中这样的条款,成为表述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范式。
法律始终与权力有关。在中世纪的英格兰,也就是普通法的发源地,权力就与土地所有权紧密相连,在普通法发展的初期就过早地显示出了对财产的关注。但是,财产从来不限于土地,而且财产的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扩展到包括许多无形的权益。因此,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如同财产概念一样不断扩大。在新的生产力和新的贸易形式发展的过程中,比如,由于国际贸易需要商品生产和运输组织跨越很远的距离,各方便借助复杂的契约关系进行分工合作,购买所需。这些情况,使契约显现出了可以与财产权相匹敌的重要性——通过契约约定的财富和权力与所有权所体现的财富和权力一样多,这些变化,赋予人们审视正当法律程序全新的视野:从关注财产所有权到关注契约自由的转变,从对物的关注到对人的关注的转变。这种转变,将人们的注意力转到了把个人意志放到首位,那些对个人意图或者期望的干预,也就慢慢地变得像对财产的干预一样极端可恶。
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所有构成要素中,其精髓是要求有一位好法官,他通情达理、不偏不倚而且富有效率。他秉持的信念是,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以及财产;通过正当程序,就无需牵涉到金钱;未经正当程序,再多的金钱也无济于事。而程序公正的本质特征在于,案件由一位独立作决定的人来裁决,这位作决定的人与裁决结果没有个人利害关系,而且无论他作出何种裁决都不担心来自权势的报复——正当法律程序具有动摇权势的潜在能力。
正当法律程序涵摄法律的适当目的以及法律的适当手续。法律的手续是法律的目的赖以生效的方式,法律的目的才是它的实质,实质是思想的东西,形式则见之于行为。就以耳熟能详的“听证”一词为例,正当法律程序把它从抽象演绎为具体:(1)适当的通知;(2)听取其意见的机会;(3)提交证据的权利;(4)与反方证人对质;(5)交叉质证的权利;(6)披露全部不利证据;(9)说明裁决的理由;以及(10)一位公正的裁决者。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世俗生活的一条谚语,寄寓了普罗大众朴素的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句箴言,浓缩了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则。正是借助正当法律程序这把“法律之梯”,人们才得以跨越在一般原则与具体案件之间纵横交错的沟壑,引领真相戳穿谎言,正义战胜邪恶,民生回归和谐。
手里紧握利剑,心中装满慈悲,是为正当法律程序。在法律帝国,她母仪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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