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在对外贸易等交往中,难免在他国特别是在美国发生法律诉讼。因此熟悉美国等主要贸易交易交往国家的法律诉讼制度与运作情况,对于我国的律师业也越来越显得重要。本网发表一位律师在美国华盛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旁听案件的感受,供读者参考。我国律师业面临国际竞争的考验,面临为我国一个高速经济发展大国提供良好法律服务的挑战,为各国客户提供各种优质的法律服务的挑战。我国律师等法律服务业在竞争中如何能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还有颇为艰巨的路程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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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庭审有感
2009年4月20 - 21日,本人有幸随蒋老师参加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五届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官大会(5th International Judges Conferenc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其间,大会的接待方美国联邦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组织了一项活动,即邀请参会者在4月21日上午到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旁听三起专利案件的口头辩论(Oral Argument)。作为一名参会者,我有幸旁听了该三起专利案件的口头辩论,颇有感触,愿与各位读者分享如下。
首先,根据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供的介绍资料,我先简单谈一下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管辖和组织结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始建于1982年,由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和美国索赔法院上诉庭 (the appellate division of United States Court of Claims)合并而成。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位于华盛顿特区。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美国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中是非常独特的,在很多领域,它有着全国性的管辖权,包括国际贸易、政府合同、专利、商标、一些对美国政府、联邦人员和退伍军人的的金钱索赔等。上诉到该法院的案件来自于所有的联邦地区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美国军人赔偿上诉法院、以及对行政机关决定的上诉,如对专利、商标、政府合同、国际贸易等有关的行政决定的上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管辖的案件中行政法案件约占55%,知识产权案件约占31%; 涉及美国政府赔偿的案件约占11%。而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都涉及专利。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指定,并经参议院同意。法官的任期是终身的。目前有12位法官在任内。当一位法官适格时,他/她可以选择提升到更高级别的地位,这样可以使得该位法官处理较少的案件。每一名法官配备一名司法助理和三名法律职员。
上诉到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案件由三名随机组成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法庭程序一般在每月第一周举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也可在其他城市聆讯案件以满足其他地方诉讼方的需要。在口头辩论之前,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意见(Legal Biref)、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原审的记录。在法院受到双方所有的意见后,法院会排期开庭。取决于案件的性质,每一方会被安排约15到30分钟的时间进行口头辩论,各方律师陈述辩论要点并回答法官的问题。开庭后,主审法官会指派一名合议庭成员撰写法庭意见(Court’s Opinion)以陈述法院的决定和决定的理由。如该决定对某法律体系有影响,则法院会发出判例性意见(Precedential Opinion);该决定对某法律体系无有影响,则法院会发出非判例性意见(Non-Precedential Opinion)。败诉方可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决定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审查。
以上概要介绍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基本情况。下面,我谈一下当天庭审的情况。4月21日当天上午庭审的案件有三起,分别是:(1)Fernandez Innovative Technologies, L.L.C V. General Motor Corp., No. 2008-1533; (2) Martek Biosciences Corp. V. Nutrinova, Inc., Nutrinova Nutrition Specialties & Food Ingredients G,bH, and Lonza, Ltd., No.s 2008-1495, - 1476; (3) Pressure Products Medical Supplies, Inc. V. Quan Emerteq Corp. (d/b Enpath Medical, Inc) No. 2008-1602)。对这三起案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罕见地由五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包括 Pauline Newman(女)、 Alan D. Lourie、 Randall R. Rader、 Arthur J Gajarsa、 Kimberly A. Moore(女)法官。
三起案件分别涉及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方法和药品专利保护专利侵权纠纷中所涉及的专利请求权利范围的确定、限定的解释和在先发明原则的适用等问题。总体来讲,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上诉案件中,基本不对事实方面进行审理,而仅对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正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介绍资料所讲,在这三起案件中,双方代理律师的口头辩论时间大概在20分钟左右,目的在于双方代理律师向法庭陈述辩论意见要点。另有10分钟的时间由双方的代理律师回答法官的提问。法庭并未安排双方代理律师互相辩论。
我听一位资深的美国律师讲,庭审后,合议庭法官将投票作出决定。主办法官将安排起草法庭意见。法庭意见既包括多数法官的意见,也包括少数法官的意见(有时以尾注的形式注明)。对代理律师而言,除非合议庭有要求,一般情况下无需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虽然这是一次短暂的旁听庭审,我还是颇有些感受。
一、双方代理律师在约20分钟的口头辩论中如何清晰而又明确地将一起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辩论要点进行阐述,的确对代理律师是个很大的挑战。而法官又随时会提出一些事先没有预料到的问题,代理律师如何在短时间内作出明确的回答,确实考验律师的能力和经验。如果没有事先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充分理解,我感觉很难胜任此项工作。 我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各方一般派出三名代理律师,而进行口头辩论的都是一位年长而临场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
二、约30分钟的庭审处理一起专利侵权上诉案件,不仅对代理律师,可能对法官也是一个挑战。庭审后,我遇到一位瑞典的知识产权法官,他对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进行聆讯也感到颇为吃惊。
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终身制也是有意思的一项制度。对我国的法官制度,是否有借鉴?
四、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职能值得关注,它界于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间,处理大量的行政上诉案件(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的上诉案件等)。这样的安排的一个好处可能在于大大减轻了美国最高法院处理上诉案件的压力。对比我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司法界正在讨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我个人希望能尽快付诸实施。
作者:张辉
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4月30日 |